公司解散之诉怎样确定原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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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怎样确定原被告?

一、公司解散之诉怎样确定原被告?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二、知识延伸:公司解散的类型

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公司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散,均应依法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一)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解散公司须经历如下程序:

1、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决议解散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重大特别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5、公司解散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撤销登记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强制解散须经历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公司解散之诉怎样确定原被告?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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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怎样确定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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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怎么确定原被告?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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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提起解散之诉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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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如何确定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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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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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怎么确定原被告?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司解散之诉怎么确定原被告?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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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果因为遗产继承的事情要诉讼,那么咨询一下,关于在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律师回复]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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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如何确定原被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解散之诉如何确定原被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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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怎么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日新闻“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私生子之母也将上诉”。对此新闻标题有人讲“诉讼主体不对吧”,该人所指的“诉讼主体”在这仅指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原告应该是孩子还是孩子的母亲呢这个问题审判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以下仅代表笔者观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一、子女是当然的原告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会认可从子女成年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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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解散之诉怎么确定原被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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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
2、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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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今日新闻“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私生子之母也将上诉”。对此新闻标题有人讲“诉讼主体不对吧”,该人所指的“诉讼主体”在这仅指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原告应该是孩子还是孩子的母亲呢这个问题审判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以下仅代表笔者观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纠纷的原告
一、子女是当然的原告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会认可从子女成年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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