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样解除房产共有人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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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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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要怎么样解除房产共有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要怎么样解除房产共有人

一、要怎么样解除房产共有人

1、房产证去名字主要分为买卖、赠与等。

2、须经共有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意思,一个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证一般只登记夫妻任一方的名字),二是房产证只体现一个人的名字,而房产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3、如果只体现一人名字但房产要转为登记人个人财产的话。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双方带上述材料及公证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过户,这时候因为公证书的约定,所以去掉一个人名字后,房产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房产证共有情况有哪几种

1、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2、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

3、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

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解除房产共有人需要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办理,希望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要怎么样解除房产共有人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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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还款人有什么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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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间债务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一直是比较突出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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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约定或判决,对债权人是否有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债务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所以,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由于处理婚姻关系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往往对他们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对外债务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如果离婚协议并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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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购房合同 解除购房合同的流程是怎样的?
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生效。消费者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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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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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
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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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纠纷如何解决
一般是通过以下四种方法解决1、平等协商,有了纠纷先要采取协商,协商不成再用别的办法。2、人民调解。3、申请仲裁。4、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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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共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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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共存的处理
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共存,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既存在解除权,也存在撤销权,其产生的事由、发生的时点是不同,又由于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所以叫共存在。
也正因两权分属不同法律制度,而不能言之为权利竞合。当然,在解除权和撤销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这里择一适用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两种权利共存时,若同时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自然不存在问题:可由其自行选择究竟行使何种权利。有疑问的是,若解除权分属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如何处理?该问题在讨论中争议也较大:有人认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是缔结合同之时的受害者,且其“损害”一直持续至解除或撤销之时;若因为其对合同心里本就具有抵触情绪而不愿履约从而使对方具有解除权,对方任意行使则会使该撤销权人蒙受损害。这一观点实际上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撤销权人对履行合同有“抵触情绪”不愿履行,而在合同仍然有效前本来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为何对方解除合同使他摆脱了履行的义务之后反而还更加不利了呢?另有人认为,在双方同时行使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场合,界定会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考虑到解除和撤销行使的程序上的差异(前者为诉讼外行使,后者为诉讼上行使)所造成的时间差,这一假设在实际生活中有无意义颇成疑问。上述论调主要想说明确定某种权利在行使的时候有优先性,但所举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倒不若承认行使在先的权利决定合同命运更好。这样的立场可以使法律效果清晰明了,而且逻辑上最为周延。否则,便会有明明合同已经解除,却又可被撤销这一令人费解的情况出现。
有人还质疑在这里区分解除和撤销的实益。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实际法律效果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是原合同条款中存续的范围有所不同,撤销后除解决争议的条款仍有法律效力之外,其它条款均自始视为不存在,而解除则不然,双方在已经受领的给付部分产生了清算的权利义务关系,清算不息,则合同不止。
其次,在撤销后,损害赔偿是按照信赖利益的损失来计算,而解除后则是按照履行利益来计算,包括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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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抵押贷款,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清手续,凭结清手续,去房地产局,当时就可以完成房产解押,当时就可以进行其它过户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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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时如何解除共同贷款,解除后女方再买房,算首套吗
[律师回复] 一、贷款还清在买房算首套吗
贷款还清再买房是不是首套房,那要根据首套房的定义来看:
1、首套房指购买仅拥有一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享有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2、“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是享受契税税率1的优惠);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与父母一起购买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通过继承遗产或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除外。
3、买房能否算二套主要看名下这套房的贷款是否已经结清,与房屋本身的属性没有关系。由于现在银行首套房的认定方式执行认贷不认房,即只要名下拥 有1套住房并且已经结清贷款,再次买房就能算作首套房。
4、如果购房人名下没有住房或贷款记录,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也只能有一套被算作“首套”。因此童先生购买的两套房只能有一套房享受到 “首套房”的优惠。而且每家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速度和效率都不同,放贷的记录会录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被算作购房贷款记录,因此另外一套房自动即会被算作 是“二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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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房能否算二套主要看名下这套房的贷款是否已经结清,与房屋本身的属性没有关系。由于现在银行首套房的认定方式执行认贷不认房,即只要名下拥 有1套住房并且已经结清贷款,再次买房就能算作首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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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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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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