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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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一、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进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加以确定。

而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总之需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如果还有什么疑惑或者问题,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南水北调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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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游泳进入南水北调工程禁区,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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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护
第十一条 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围组织划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三)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
(四)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保护范围并公告。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兴隆水利枢纽、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办公、生产、生活区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坝保护范围以大坝中轴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
(二)引江济汉干渠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济汉东荆河节制工程橡胶坝的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工程运行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运行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区域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等保护标志,在工程经过的主要路口和村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水库的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在禁渔区、限行区设置相应的禁止性标识标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设施;
(二)侵占、迁移、损毁、妨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交通及防护等工程配套设施;
(三)在输水隧洞、渠道、管线、倒虹吸等上方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五)在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或者通行履带车辆等;
(六)其他损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位于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农用地维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依法调整规划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调整应当符合南水北调工程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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