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中的租赁合同能不能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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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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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拍卖房中的租赁合同能不能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拍卖房中的租赁合同能不能有效

一、拍卖房中的租赁合同能不能有效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是在房屋抵押前或者拍卖前签订的,房屋拍卖后,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设立抵押权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在房屋租赁期间拍卖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在租赁期间,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拍卖房中的租赁合同能不能有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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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拍卖破租赁吗
被拍卖的财产本身就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如果不动产被法院拍卖了的话,对于受买人来说原先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意思就是当事人知道该不动产要被拍卖了的情况下,就不要随便在对外出租或者说是转让不动产了,这种时候已经没有制自主理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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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承租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抵押在承租之后,抵押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
租了一间房子,租期从3月到3月。半年后,房东说他急需用钱,要把我租的这间房抵押给李某。后来李某看房时告诉我,早在初房东就把这间房抵押给他了,现在房东到期还不了钱,他要接手房子,让我快点搬走。对这样的问题,我该怎么办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因此你的房东将房屋出租、抵押都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他所签订的合同。你的房东究竟是什么时候把你承租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对你来说比较重要。你可以看看他与李某之间借款合同中对房屋抵押的约定,也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一下你的房东将这间房屋抵押有没有登记,是什么时候登记的。
如果是按房东所说,他是在和你签订租赁合同后才把房屋抵押给李某,那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无权要求你搬出,你可继续居住直到租期届满。
如果是按李某所说,房东在和你签合同前就把房屋抵押,按照规定,房东应在签合同时把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你,否则要承担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房主将已抵押出去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不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你搬出。由于是房东违反了和你之间的租赁合同,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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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刘某是庐阳区三孝口街道某小区居民。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自9月至9月。8月,古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9月8日,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屋,租金支付给杨某。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赁期间,古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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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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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物权转让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也即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事件经过】
刘某是庐阳区三孝口街道某小区居民。9月,刘某和古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自9月至9月。8月,古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杨某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杨某不愿意继续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于是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9月2日,三方当事人来到庐阳区三孝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9月8日,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继续承租杨某的房屋,租金支付给杨某。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本案中,刘某和古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赁期间,古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因此,承租人刘某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杨某无权要求刘某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刘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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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怎么处理?
对于拍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如果租赁在先而法院查封拍卖在后的,租客可以不受拍卖的影响而使用房屋。如果法院已经对房产做出拍卖公示,办理抵押查封的,之后发生的租赁关系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法院拍卖之前,应该先去解除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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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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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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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尽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的违反,只构成行政违规,而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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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5、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诉讼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赔偿装饰装修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如果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6、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7、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8、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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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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