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与无固定合同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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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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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固定期与无固定合同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固定期与无固定合同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赔偿上是一样的。只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都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在企业裁员上却有所区别,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裁员时,应优先保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因此其工作年限会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长,所以在经济补偿金上也相对较多。因为经济补偿金的多少与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

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劳动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明智的一种选择,可以进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依据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应尽义务。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签订词时,劳动者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固定期与无固定合同赔偿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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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长期合同与无固定合同有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主要是一个是到期的合同,一个是长期的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有劳动者问了,那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又有读者要问了,如果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要与你解除合约,咋办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论如何都要支付你一定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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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
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有无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学者中观点不一。但在无因管理须以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构成要件上,学者并无不同意见。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要求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管理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法律之所以承认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也正是因为无因管理从其实质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行为。当然,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完全利于本人而于自己无关。管理人管理的后果利于本人而对自己也有利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形式上利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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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一个是有到期的合同,一个是长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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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
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有无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学者中观点不一。但在无因管理须以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构成要件上,学者并无不同意见。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要求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管理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法律之所以承认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也正是因为无因管理从其实质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行为。当然,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完全利于本人而于自己无关。管理人管理的后果利于本人而对自己也有利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形式上利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终身监禁: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
二、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主要有下的区别:
1、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
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2、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
3、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三、相关解释
无期徒刑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这是我国的基本刑罚。属于相对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除了死在的罪犯,我国还没有真正把某个人永久关押的现实案例。
终身监禁是确定关押条件(至罪犯死亡为止)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我国现行法没有这样的刑罚。但是,终身监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一种是终身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后者属于绝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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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劳动合同与不固定劳动合同的区别?
我们国家现在是法治国家,对于生活当中的各种问题都是有着法律规定的。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有很多类型的合同的。其中就有固定劳动合同和不固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根本区别应该就是在期限上,前者是没有期限的。那么都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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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则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
第三人。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若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若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关于如何判断管理人有无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学者中观点不一。但在无因管理须以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构成要件上,学者并无不同意见。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要求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管理意思。行为人有无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无因管理之所以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基本区别。法律之所以承认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鼓励无因管理行为,也正是因为无因管理从其实质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行为。当然,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完全利于本人而于自己无关。管理人管理的后果利于本人而对自己也有利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的后果形式上利于本人,只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虽其管理的结果形式上不利于本人但符合本人的根本利益的,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法律上鼓励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对本人不发生效力,除经本人追认者外,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其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而本人并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的,管理行为的最终后果须由本人承担。就其行为人与本人关系的实质上说,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

五,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制度解决的是由何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问题,是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而言,除由本人追认者外,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而对本人无效。所谓对行为人发生效力也即是由行为人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撤回权。因无权代理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人不负责任相反,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也应向本人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但第三人不对本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为债权人,得请求本人偿付其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为义务人,有义务偿付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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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临时工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临时工现在通常是劳务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就是合同工,只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办理社保中职工性质为劳务工和合同工的差别是合同工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交社保,今后遇到问题适用劳动涪矗帝匪郜睹佃色顶姬合同法,劳务工是不须要交社保的,今后遇到问题适用民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劳务工: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合同工工人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所有的福利待遇均在你单位享受,所有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由你单位来承担。劳务工(临时工)劳务工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关系,仅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工资由劳务公司支付。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上岗协议,与用人单位不产生直接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由你单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哪个单位交,工资哪个单位给,福利如何享受,都由你们两家单位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应当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正式员工根据2008年1月1日即将颁布的劳动法,所谓正式员工是指:在签完2个短期合同(2~6)年后企业必须与其签订不定期合同不得以任何不恰当理由辞退(包括企业效益等)。非正式工和合同工所谓非正式工和合同工是指人事档案入人才外服公司或“皮包公司”,劳动者与人才公司(或皮包公司)签订合同,而用人单位与人才外服公司签订合同,辞退员工时需按照合同规定给与补偿,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与正式工区别对待。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务工是福音,法律规定同工同酬.所以,劳务工要提高自身的待遇,要注意掌握平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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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区别是什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这就是两者的区别。固定期合同有明确终止期限,到期再协商是否续签。无固定期合同不约定终止期限不存在续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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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期徒刑与终生监禁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期徒刑符合条件的一般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终身监禁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刑法修正案九》四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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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
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
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
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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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劳动合同和无固定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固定劳动合同和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需要工作的时间,且固定劳动合同的工资期限是一般是几年,但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时间就是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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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之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备,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生效,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们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意义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转换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而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补正的。
2、权利义务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由于被宣告无效,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3、性质不同
须批准、登记的未生效合同是国家对合同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若行为不具备相应条件,则不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登记。无效是国家对既有的合同性质的价值判断,换言之,无效合同是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适法的条件,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合同得以履行的。
签订未生效合同和签订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一样吗
未生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项效果也可以溯及到合同订立伊始,在其实际性质上与无效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这两个合同的处理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违约方除了要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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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浮动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虽然也具有固定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在债务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等,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较宽。
(二) 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固定抵押的抵押权只能设定在已经特定化了抵押财产上,而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是设定在尚不能确定的动产上。说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在客体上的这一主要区别。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力不同。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能怎么区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分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浮动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虽然也具有固定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在债务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等,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较宽。
(二) 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固定抵押的抵押权只能设定在已经特定化了抵押财产上,而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是设定在尚不能确定的动产上。说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突破,正是由于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在客体上的这一主要区别。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力不同。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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