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强制执行应该怎么做
1、被强制执行了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是依据裁判文书强制执行,而对裁判文书裁判的内容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如果对法院强制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没有异议,仅仅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或者执行的金额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依法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三、强制执行申请被受理后可以撤回吗?
1、申请强制执行后能撤回,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2、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1)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法院强制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没有异议,仅仅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或者执行的金额有异议,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其依法执行,以上就是关于被申请强制执行应该怎么做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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