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相关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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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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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加班费的相关条款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加班费的相关条款?

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都会按照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发放,对于是节假日的话,那么工资的标准就不能低于百分之三百,所以,用人单位在进行发放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办理,如果给予的标准不符合的话,劳动者是有权利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加班费的相关条款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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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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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劳动合同注明有加班费,但是之前公司单方说是月薪制,我没有任何加班费,但是加班时间又得上班。请问加班没有加班费违法吗及其相关的法律条规?
[律师回复] 问题中加班没有加班费违法吗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劳动法将加班分为平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未达成协议的,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单位安排加班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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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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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经济问题,留在公司加了很长时间的班,想请问律师加班两个小时以上算加班费吗,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1、“连续加班支付加班工资就不违反劳动法吗?”:也是违法,不是支付了钱就可以“买”走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的。相关依据是: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我上班每天要工作10小时,而且没有休息日。从上次休息到现在已经将近一个月没休息了”:
(1)每天加班2小时,如果你没有异议还算合法,但如果一个月内连续每天加班2小时:即使支付了加班费也属违法,《劳动法》的规定是每个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
(2)对于连续加班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匿名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请求查处,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后公司可能会给你小鞋穿,自己考虑好了。

3、“我们每天加班2小时,这俩个小时的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
(1)如果是平时加班:这2小时的工资应是你原工资的150%;
(2)如果是周日加班:这2小时的工资应是你平时工资的200%;
(3)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这2小时的工资应是你平时工资有300%。
(4)还想提醒你注意:如果是从来没有休息日,遇到休息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只是这“2小时”属于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全天都属于加班、都应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休息日你工作的另外8小时也应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你工作的另外8小时也应是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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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加班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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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前一段时间我们总是加班,但是一直到现在,加班费还没有下来,我想要申请一下,所以想问一下有关。加班费申请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市南区政府:
  规范补贴后,我局一直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杜绝了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支出。但是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市南区在青岛市的地位和迎会迎检多的工作特点,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建议给予补贴。一是节日不放假,周六周日不休息,全员上岗;二是遇到迎会迎检需要加班加点延时执法;三是各中队、局机关全年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四是夜间执法;五是我们的执法工作全是在户外进行,其户外工作量、工作时间比其他部门都多。由于目前执法力量不足,全体执法队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特别是户外执法工作具有一定
  的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员的身心健康。在规范补贴以前,为了调动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一直给予适当补贴作为补偿。但是规范补贴后,执法队员的额外劳动难以得到补偿,不仅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也不符合《劳动法》按劳取酬的公平原则,目前已经显现出一些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协调,解决户外工作补贴、节假日加班补贴、夜间工作补贴问题。
  当否,请批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份工作,但是我们老板总是加班,而且他还说是正常现象,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权限
3.1 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3.2 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进行安排,综合管理部
进行备案,总经理进行审批。
3.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和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
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申请报至综合管理部,并负责对加班异
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4 综合管理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
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班原则
4.1 效率至上原则。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但对于因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的加班,公司实行加班调休。
4.2 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3 调休原则。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4.4 特殊时期原则。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5. 制度内容
5.1 加班的认定
5.
1.1 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5.
1.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5.
1.
1.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
1.
1.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5.
1.
2.1 直接主管确定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5.
1.
2.2 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5.
1.
2.3 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2小时的不算加班;
5.
1.
2.4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
1.
2.5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
1.
2.6 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封闭集训等情况;
5.
1.
2.7 其他情况。
5.
1.3 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5.2 加班申请及记录
5.
2.1 加班申请
5.
2.
1.1员工加班须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由综合管理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5.
2.
1.2加班人员须提前向综合管理部递交《员工加班审批表》(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四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两天提报。)
5.
2.
1.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者,须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公司总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3:30前补交。
5.
2.
1.4如果员工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批的领导恰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员工加班审批表》交到综合管理部,同时相关领导须以电话形式将批准意见通知综合管理部。
5.
2.
1.5公司员工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5.
2.2 加班记录
5.
2.
2.1加班前填报《员工加班审批表》时,须写明加班人员、时间、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内容及预计完成时间,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5.
2.
2.2 加班后加班人员应填写《员工加班记录表》(见附件一),须写明加班人员、任务完成情况或影响任务完成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日16:00前报备至综合管理部。
5.
2.
2.3员工加班起止时间以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及公司经理签字的《员工加班审批表》和打卡记录为准。
5.
2.3 无效加班
5.
2.
3.1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公司将严格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规定。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员工加班审批表》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2 如员工加班后未按时提交《员工加班记录表》至综合管理部,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3经查员工实际加班行为与《员工加班审批表》和《员工加班记录表》内容不符,则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2.
3.4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加班。
5.3加班时限控制
5.
3.1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
5.
3.2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5.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5.
3.
3.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5.
3.
3.2施工现场、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施工和其他日常运作, 必须及时抢修的。
5.4 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分为调休和支付加班费两种。即公司根据行业特殊行者,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先计为欠休,之后有权决定安排等时补休代替加班作为补偿或与之后的病、事假相抵,但不能先请病、事假再与加班补休相抵。所属公司负责人须均衡安排本部门补休,不能因补休而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1加班调休
5.
4.
1.1 员工加班后首先安排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
1.
1.2加班时间以2小时作为起点记入加班工时。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5.
4.
1.3 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均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5.
4.
1.4 员工调休的最小单位为半天,加班累计工时不足半天的不能予以调休。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具体调休申请按照公司《关于请假规定的通知》程序执行。
5.
4.
1.5根据公司规定加班调休应在90日内安排使用完毕,如规定期限内未调休完毕则按放弃调休处理不再进行累计。
5.
4.
1.6如在规定期限内因部门工作繁忙无法安排及时换休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将调休时限进行顺延。但顺延时间最多不可超过3个月。
5.
4.
1.7 因副总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日常加班补偿已在工资支付中予以补贴,则不享受加班调休。
5.
4.2支付加班费
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调休者,可申请支付加班费。
5.
4.
2.1执行综合工时制平日与公休日加班日工资:加班费计算基数÷计薪天数×150%
5.
4.
2.2 加班费基数:以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加班费的基数。
6.罚则
6.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6.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计时,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6.3为获取加班调休,采用不正当手段(“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计时,并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记小过处罚一次。
6.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将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记大过处罚一次,对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对部门考勤员给予劝诫处分一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6.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应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部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7.其他
7.1 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7.2 作息时间: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7.3 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8.制订、解释、改废与批准
8.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与解释,经公司高层领导、工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改废依循同样的程序。
8.2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9.相关附件
9.1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DT- SY10-HR-02-R0?)
附件一、《员工加班记录表》
员 工 加 班 记 录 表
加班部门: 加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加班
人员
加 班
负责人
加班时段
加班
时长
加班任务
完成情况
备注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1


()
1、
2、
3、
2


()
3


()


()


()


()
部门考勤员: 部门负责人:
上面就是加班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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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当中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平时加班的话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1.5倍,周六周日安排加班的话,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两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就像是春节、国庆节加班的话,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三倍计算的。而且,员工也是有权利拒绝公司提出的加班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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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资基数加班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加班费是员工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员工工资的总额也是缴纳社保的基数,所以加班费是社保中的一部分,要进行缴纳的。而且,用人单位应该自行的申报和及时的缴纳社保,不能因为非不可抗力的是有对社保减缓和减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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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有没有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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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准备上市了,公司上市的事情比较忙,现在需要在公司加班,加班时间相加减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1、加班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
每加班一天加班工资为: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你这三年的加班要每月分开计算,因为中间还有法定节假日,最后累计加班工资
3、既然目前通过劳动仲裁了,那就一起处理吧
4、看一下你所在省市的工伤待遇规定吧,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司一直以来都换着花样叫我们加班,不停地加班,而且加班费时有时无,请问有哪些变相加班的情形拿不到加班费??
[律师回复] 关于您问的变相加班的情形答案见下: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需要认定“加班事实”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则视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单位安排的值班无加班费
  实践中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算加班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分析: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性质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
  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能否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 不能用调休代替
  有的单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费就以安排补休为借口,但该做法是否可行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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