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过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在签订建筑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建筑合同纠纷后一定要及时处理,虽然建筑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不及时处理会给双方造成其他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建筑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40****32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1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5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8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1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8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8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0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通常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是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类似于适当履行原则的话,就是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合理原则的话就要求要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环保厅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
[律师回复]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法,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章建筑不论其能否给予从宽确权处理,一律都要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资料。
六、各地规划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处理违章建筑的具体办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筑工程发包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由此可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按照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发承包,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纠纷。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的有关知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有哪些?
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有主体平等、以及还有合同自由、再者就是权利义务也是属于平等的、诚实守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对于合同的条款也是由双方协商而进行签订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后,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就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作出了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定,就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同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等四种。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城房屋产权登记处理违章建筑的原则
[律师回复]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9号)进一步明确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向申请裁决。故此,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及相关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针对违章建筑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 3.宽严相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由于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比较复杂,且在实际生活中,违章建筑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故此应当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其实指的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的合同都需要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所以任何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也都是合同履行的行为。那么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详细内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由此可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按照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发承包,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纠纷。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的有关知识。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6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们小区附近有一个学校,现在小区配套建筑教育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样子的法律原则呢?
[律师回复]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我在建筑公司上班,最近有一项工程起了争执,也收到了处罚,那么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筑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