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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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里被机动车撞伤,则会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具体的认定工伤还是要根据具体发生的事来判定,在工作时间内,员工来往于多个场所受到伤害是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关于认定工伤就要有区别的对待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些时候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

二、公司拒绝工伤赔偿如何办

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没去申请工伤认定受害人可以通过自己或者是委托亲戚为自己申请。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工作单位应该在工作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成功后承担当事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包括工伤认定费用。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相关部门会强制单位执行。

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伤赔偿,提请仲裁,赔偿请求又存在着是否一次性解决即终止用工与否两种不同的方案,提出不同的主张。

当工伤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做工伤认定,然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最后向公司索要一定的赔偿,当公司老板不赔偿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相关部门会强制单位执行。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如果出现工伤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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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司法解释有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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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解释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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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理论和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分别是什么,共同犯罪怎样分类本文从法律的角度介绍了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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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
1、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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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因为家里面的一些私人原因,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两高最新高利贷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两高最新高利贷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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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离婚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最高法院对离婚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
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共34条,因回答字数受限,余下的可在网上搜
您好,我弟弟的同学今天出门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要给医疗费,赡养医疗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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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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