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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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当事人自己有想法要想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那肯定有必要请律师,通过律师和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开展有效辩护,争取到一个理想的结果。帮信罪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可以阅读本文了解答案。
帮信罪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

一、 帮信罪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

帮信罪需要请律师。帮信罪可以争取取保、减刑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律师有权利会见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卷宗、能紧跟公安的调查情况。根据情况随机应变,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帮信罪的构成是,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即不管正犯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故意,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而且帮助者认识到了正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就可以认定帮助犯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案件律师有什么用

1、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

2、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具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4、拘留期限届满,而又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逮捕期限届满,而又移送检察机关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帮信罪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四、涉嫌帮信罪法院量刑依据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四)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五)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六)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帮信罪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辩护,回答是有必要。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越早请律师越好。最好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就委托律师介入,这样律师好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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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处理
刑诉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
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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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对盗窃案判决不满意,准备申请辩护来着,那么刑事被告必须提交辩护书吗,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被告必须提交辩护书吗的规定,是什么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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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请律师辩护有必要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刑事案请律师辩护有必要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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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有哪些, 哪些必须指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我一个朋友醉驾了,现在想要帮他辩护。不知道要怎么办,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醉驾怎么辩护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徐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 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于晚上20点30分左右临时与业务伙伴相约吃饭,并共同饮用了几瓶啤酒。晚餐结束后被告人驾车向住宿的酒店方向行驶,在临港区沙坪路被交警挡获,警察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测试报告上所显示的测试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21点24分,前后时间大约一小时。由此可见,当晚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邀约他人饮酒作乐的故意,而是吃饭过程中临时起意饮酒,且选择了自认为“不会导致醉酒”的啤酒。
2. 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在醉驾后并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结果。被告人和其余两名同伴饮完3瓶500ml 的啤酒后即结束了饮酒行为,并没有失去理性增大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3. 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在《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上,也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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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因为自己的无知和侥幸心理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5. 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
6. 被告家庭上有老下有小,被告在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活动所得收入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被告案发后其行为已经给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家庭成员关系岌岌可危,对被告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挽救家庭关系并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议对被告判处缓刑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酒后驾车是由于其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不懂法并存在侥幸心理所造成的;本案中被告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并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接受法律处罚的同事,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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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有必要吗?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请辩护律师是有必要的。在不同的阶段律师可以提供不同的法律帮助,比如说在案件的审查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判刑环节可以依法申请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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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有哪些情形,哪些必须指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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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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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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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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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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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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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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