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清偿;
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虽然民法典对法院能否判决合同终止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但出现合同纠纷时,法院依法判决合同解除的,合同就会终止履行,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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