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启动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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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新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然后才能够恢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可能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之下,首先是会暂时的停止,若是依旧不知道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启动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启动

一、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启动?

1、条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二是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2、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撤销后,谁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判决书生效后,原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庭内和解,但仍可以自行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又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按双方的和解协议履行,不再执行原判决。但如果被告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原告方仍可以要求被告方按原判决履行,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经催告三日后,可以依自身强制执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内容是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具体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强制执行的申请和强制执行的恢复,都是需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的申请书的。以上就是关于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启动的相关介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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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重新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通常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等的相关材料。对怎么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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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销强制执行后还能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再次吗?答案是肯定的。 1、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裁定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管辖。 《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院强制执行后债权人可否重新申请法院强制执
[律师回复] 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措施)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被纳入执行程序后,几乎没有人会自觉主动地交代财产线索及其状况。不少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不是不能执行,而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是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相较被执行人言:“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时效)所定期限的限制。”《执行规定》10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此时处于弱势地位;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查封、扣押,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因此,当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法律应该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冻结、拍卖:“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不待权利人申请应予继续执行,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力,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措施)
前段时间打了一场官司,我胜诉了,但对方一直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启动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
  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
  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
  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
  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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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首先由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其他的法定的材料,之后由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如果是符合法定的条件的,此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更多关于如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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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重新申请吗
强制执行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是依旧不知道强制执行可以重新申请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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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重新递交判决书吗
[律师回复] 1、申请恢复执行,只要向递交申请书,附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行了。不需要再次提交身份证、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了。这些证据材料,保存的卷宗中都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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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能重新申请几次?
强制执行能重新申请一次,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强制执行,实际上只能够申请一次的,当然的,如果没有财产可控制行之后是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能重新申请几次,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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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后,判决书还要重新交给法院吗
[律师回复] 1、申请恢复执行,只要向递交申请书,附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就行了。不需要再次提交身份证、判决书等证据材料了。这些证据材料,保存的卷宗中都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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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才启动吗?
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才启动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获得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是裁定书的话,完全是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否则的话是没有办法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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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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