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
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
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
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
对于土地转让的方式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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