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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因为拖欠工资引发纠纷的均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劳务合同跟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针对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处理的,劳务工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劳务合同纠纷。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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