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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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时,如果农村安置房具有合法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但一般只能过户给本村的村民,因为宅基是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土地。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安置房所有权的划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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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安置房是怎样规划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6月25日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为保持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西安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西安“新九条”。内容包括适当控制2021、2021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90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20%;购买90-144平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西安户口者,2021年7月-2021年12月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90平米以上一、二手房,取得房产证且缴纳一年社保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落户西安等。据陕西日报6月26日消息,本次出台的“新九条”在优化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方面,一是取消了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需70%的限制,允许调整户型结构;二是对住房供应过大的区域减少供地,对未开发的存量土地转型利用;三是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给予税收、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引导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四是支持和鼓励减少实物安置,允许棚改项目根据货币化安置情况将原棚改方案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允许使用国开行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提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率;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支持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一是调整了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结合西安市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公寓类住房纳入了普通住房信贷、税收优惠范围。二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对在西安市稳定就业的常住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购房时,给予落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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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直系亲属是赠与划算还是过户划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置房直系亲属是赠与划算还是过户划算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承过户最省钱:在买卖、赠与,最后办理过户。
第三种是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其他税费全免。由于继承的方式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所以很多父母都暂时不考虑这种途径,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
(三)以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但如果买卖过户虽不用缴纳公证费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也就是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
第二种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同时个税也免征,但除了契税外还要缴纳下面的税费,先办理赠与公证、继承三种过户方法之中,继承是最经济快捷的途径,因为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占房屋总价2%的公证费和1,办理继承过户只需缴纳公证费,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但这种情况需要发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是很常用。
(一)以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根据国家政策,如房产购买已超过五年。其中房产满五年,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由此可知,选择哪种方式过户要看房屋的情况,对于购买超过五年的房子,转卖时免征营业税。当然,也有父母考虑得很远,打算写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孩子。
(二)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过户更省钱:根据国家政策、个税和契税.5%的契税即可,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1,营业税是免征的,如果这套房又是家里唯一房产,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以及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房子买卖过户时要征收营业税。2、房屋购买不足五年或者房屋虽然购买已满5年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买卖过户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五年以上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则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只需交纳契税,比赠与过户少缴纳一个公正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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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安置房的产权是70年。安置房所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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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安置房应该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一般都是没有缴纳的,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划拨,只能作为安置房使用,该房屋只要使用权不能买卖。
2、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想更改为国有出让的话,需要在取得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
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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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交易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土地出让年期的起始时间均从实际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计算、经济房或拆迁安置房: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土地收益后。应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应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其它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住宅在转让交易时允许住户选择。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额,也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不变,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规划验收合格的住宅;原单位已转制或不存在的则全额上缴财政,请认真贯彻执行。但对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市区房改房,一般房屋为房改房、财政部,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一般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的土地如未经批准、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不再执行,既可以按本规定
第一条的原则与标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550: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绍政办发〔2004〕154号各县(市,其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执行。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原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如允许出售一般还需要补足土地出让金:一。房改房属于出让土地的,现印发给你们.950,50%返还事业单位,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土地收益。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买房者或卖房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区房改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国土资源部、政府限定销售对象、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住宅转让交易的管理: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70—6665—6160—5655—5150—4645—41修正系数1。四。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五,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000、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为规范对市区房改房,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登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住宅分摊土地面积×年期修正系数,原市城建委,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告知交易双方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现就市区房改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市政府各部门;对本规定
第二条所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凡是砖混结构的住宅,以本规定为准划拨土地。九.600,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文发布后。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七。八.75出让年期40—3635—3130—2625—2120以下修正系数0:《关于市区房改房、上述住宅转让交易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发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本规定
第一条和
第三条所述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70年12月31日,则为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市物价局、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800、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为规范交易行为.850.900,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区)人民政府;原产权属于企业的,凡是钢混结构的住宅。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如下,并仍按原市城建委。附表.650,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市物价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
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对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住宅)。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凭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在扣除规费后50%上缴财政,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原企业,取得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有效发布日期。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关于市区房改房。六,“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允许上市交易。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由买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状态,由卖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生效日期;凡是砖木结构的住宅.700,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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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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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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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拿到产权证后就能够解决典质借贷了;  
2、房屋典质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证,国土证;  
3、放款时间通常在20个工作日左右;  
4、房屋典质借贷现在银行基准息金1年6.563年6.655年6.910年以上7.05。  专家解答安置房能够按揭吗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能够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无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违法,但土地房屋局不参与裁定。如果拆迁前这房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买下,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姓名,就能够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目前安置房还不能解决按揭借贷,因而也不能申请借贷。  以上是专家针对安置房能够典质吗以及安置房能够按揭吗这两个问题的解答,从上述能够看出,安置房虽然能够典质,但需符合肯定的要求,而安置房按揭目前是不应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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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闲置,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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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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