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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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置房的产权是70年。安置房所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如下文所述。
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一、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拆迁安置房产权年限是70年。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与一般商品房的产权是一样的。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那么取得房产证后,安置房的产权为7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出让金如何返还

1、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

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有什么

1、性质不同

划拨是交了补偿费用或者安置费以后获得的,一般不会规定使用期间,不过会有限制条件,例如不能租给别人、转给他人或者抵押贷款等。而出让是指国家把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有一定的使用期间规定,且需要支付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划拨是经过政府部门的准许,并交了补偿费用后获得使用的权利,或者是政府部门把使用权无偿交给使用者。而出让是通过挂牌、招标或者是拍卖的方式获得的,这是有偿交易,还严格限制了使用年限。使用者办理转让的时候需通过国土资源单位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不可以转给别人,也不能租给他人,还不能办理抵押。而出让的使用者有一定的处置权利,可以转给他人、进行出租或者抵押等。

4、期限不同

通常划拨的不会规定使用的期间,而出让的有使用期间,一般分为四十年、五十年和七十年等。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的通常是建造经济房或者是公益建筑等,而出让的通常是用于建造商品房等,它们两者的建筑的类型是有区别的。

四、商住土地出让程序有什么

1、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2、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3、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4、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5、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6、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7、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8、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具体回答如上所述。安置房是政府以土地划拨的名义修建的民生工程,拆迁安置房5年后可以办理证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地变出山地后为70年产权。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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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想更改为国有出让的话,需要在取得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
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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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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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所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凡是砖混结构的住宅,以本规定为准划拨土地。九.600,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此文发布后。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七。八.75出让年期40—3635—3130—2625—2120以下修正系数0:《关于市区房改房、上述住宅转让交易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发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本规定
第一条和
第三条所述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70年12月31日,则为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市物价局、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800、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为规范交易行为.850.900,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区)人民政府;原产权属于企业的,凡是钢混结构的住宅。住宅分摊土地面积由市国土局根据标准核定、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如下,并仍按原市城建委。附表.650,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市物价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已经市政府
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应按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进行修正。对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住宅)。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凭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在扣除规费后50%上缴财政,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原企业,取得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有效发布日期。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关于市区房改房。六,“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允许上市交易。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由买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状态,由卖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生效日期;凡是砖木结构的住宅.700,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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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政府土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通知使用者,拟订土地处置方案,依法设立抵押权,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方案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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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该如何收取闲置费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的土地怎么收取闲置费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
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土地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土管部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二)已动工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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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需要交纳土地总额4%的契税。    问:    我想了解按揭
第一笔付款应给多少的公式    答:    一般首套房为总款的30%
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属于划拨土地。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对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1、企业破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回国有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该国有企业,使用期限是长期的,长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该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均有权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出让,仍然是国有,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届期,政府此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对地面附着物应作适当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当然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妥善安置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一旦破产安置职工就是一件头等大事,安置费用必须落实。为了解决安置费用的不足,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金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是筹措安置费用的重要渠道。《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3、安置职工优先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到偿还。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特别法的调整,职工安置成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
第一顺序受偿人,抵押权人降为
第二顺序受偿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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