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通过以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公租房分户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规定,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是没有设立居住权的,公租房承租人分户后,仍然由承租人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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