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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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立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以上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条件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什么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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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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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同学因为开车的时候违章停车,后来被交警行政处罚,要贴罚单,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到规范化。例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向当事人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记述清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要明确到法规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行政处罚的准备工作,这是实施简易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等,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结果;当场执行行政处罚要符合当场收罚款的条件,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罚款收据,这是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部要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执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调查、谈话、取证、采取措施等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询问笔录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时要请在场的人见证;对证据的保存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要有当事人在场;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方可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或者依据法定条件组织听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处罚程序中,要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要使用法定的听证程序,缺少这个环节,行政执法无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与立案的时间超过7日,处罚就违反了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个时间是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这个权力。农业法律法规中,对时间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时间以内。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合法”,这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法无误。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确实具体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使用多项条款,对个别的违法行为可能还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应条款,包括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或不同层次的法规规范,可能还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项“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列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术上要认真加以区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条件和数额上要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超过或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数额也是违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其中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再给予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从轻处罚”是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处罚幅度较底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进行处罚,程序上界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当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有些法定只能从轻处罚的就不能给予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必须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是在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目的、法律授权目的的基础上秉公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实现依法规范。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几十个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农业行政处罚权得到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加入WTO以后,使用农业行政处罚权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惯例,这对农业行政处罚“平等、规范、严谨”提出更高要求。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要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讨,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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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什么是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虚假诉讼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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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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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里有一个人想要起诉一领导贪污,但是现在还没有去诉讼,想了解下关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还请告知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5、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8、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9、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本人亲自来人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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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自身主体资格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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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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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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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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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内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末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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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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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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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事人应当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法院审查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纸张一律使用A4纸,原件不是A4纸的,复制为A4纸。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按照副本数认真填写《证据交换(目录)表》,并将该表附在每套证据副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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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事人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20、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本院调收证据。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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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如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行为成立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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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3、行政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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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哥们儿给交警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因为违章停车,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实践中行政处罚成立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多数人把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视为行政处罚的无效或者不合法。例如,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不能成立”和“无效”仅是表述上的差异,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概念所属范畴不同。“不能成立”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未最终形成,“无效”是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虽然形成,但行政处罚违法,其效力应当否定。
其次,对当事人的效力不同。“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成立后,无论其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并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强制执行。第三,构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的具体原因不同。“不能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等:“无效”则因处罚主体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等。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处罚的成立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最终形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承担的是程序上的义务,而对当事人来讲,则享有了程序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或者义务在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它符合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之一。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仅重申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程序方面相应的义务和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书上的印章不仅表明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而且也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意思表示最终形成的标志。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盖章,不能认定行政处罚成立。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制裁,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在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不受该决定的约束,即行政处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未按上述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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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就是我国关于诉讼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反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对于担保的要求并不一样。对于诉讼前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对于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损失,人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任由申请人通过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申请人权利的滥用,将会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担保是必要的。这也是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
民事诉讼立案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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