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如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卖方是安置房的仅有产权人,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双方在房屋买卖时,对交易的风险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晓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包括哪些
1、价格风险。安置房在进行转卖的时候有可能房子还没有进行交付,因此购房者买房后可能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因为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这样一来拆迁户就会觉得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或者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2、政策风险。安置房是属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因此这种类型的房屋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3、人为因素。很多安置房都是有房屋共有人的,如果购房者在购买安置房时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那么房屋的售卖方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而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来源就很明确了,权属也清楚,如果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会给安置房买卖带来风险。
三、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因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诉讼通常是由购房者提起,盖因从交易习惯来说,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不久后一般就会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而卖方要履行交房、过户义务却要等到多年之后安置房屋建好完成。而纠纷之直接原因,往往是因为卖方不同意交付房屋或不配合办理产权证而引发。此时,购房者为了避免房财两空,需要积极启动救济程序。在少量案件中,也有卖房者不堪市场价和合同价之间巨大的金额差异,主动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为挽回损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存在两种路径。其一是以合同违约作为切入点,要求返还购房款,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是以继续履行作为诉讼思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争取物权。前者求财,后者求房,孰优孰劣,各自风险,更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就安置房买卖这个行为来看,就需要先分析是否有效。在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后,再来说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其中合同内容仅仅是一方面,还需要认定行为人各自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等等。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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