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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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律对于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对于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对于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是什么

继承权的取得: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2、继承能力。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法定继承对遗产和继承人规定是什么呢

法定继承对遗产和继承人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的什么行为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法律对于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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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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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继承权与放弃继承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取消继承权与放弃继承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消继承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指定了财产继承人,而遗嘱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被取消,这是由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的,也是法律给予被继承人的权利;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
二、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经人民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三、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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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最近家里的一个亲戚过世了但是留下一大笔财产,对于此财产的分配问题大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所以想问一下代位继承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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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三)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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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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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有区别吗?
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如果当事人所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处取得的就是继受取得,如果是本身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享有的相关的权利不需要从其他处获得的就是属于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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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取得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的取得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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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取得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能怎么取得财产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取得财产继承权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2)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任何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继承能力。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如何正确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讼。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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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买卖属于继受取得,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获得所有权的行为,买卖就等价交换,交换的是所有权。继受取得还包括互赠、互换、遗赠以及消费借贷等方式。这一类继受取得的行为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涉及金额数量较大的需要双方协议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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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取得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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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取得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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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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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权利能力,亦即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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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关系中有一个例外,即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也具有继承能力。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权如何正确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具有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所以,继承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公民行使继承权的资格。
(2)继承权的行使与代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在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讼。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里之所谓一般不能,是说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遗产中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值时,代理被代理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滥用代理权,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三人串通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行使继承权,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相关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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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买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房屋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自己修房或者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进行没收,对房屋依法进行加层、翻建的,这属于原始取得,像是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是房屋相互交换,都属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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