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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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一、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与个体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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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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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况;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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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结算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过错。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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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六)法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以暴力,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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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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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知解除的行使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通知解除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约定情形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通知解除的约定情形。
(二)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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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所谓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通常人们称此种行为为“撕毁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的义务,尚不能成立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不可能履行合同上的主要义务,例如当事人负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但在合同成立以后,他却把特定物出卖于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取得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事人负有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在此期间他却外出旅游;当事人负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的义务,而在此前他根本没有作生产的安排等。在此情形,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使对方当事人可以解脱合同的约束,以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③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照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目的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之实现至关重要,则违反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允许解除合同,否则应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迟延履行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时间的长短以及因迟延履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如果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时间过长,市场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无任何利益,反而会使其蒙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允许解除合同。不过,如果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债权人的不利益非迟延造成,则债权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如下情形:
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譬如,出卖人应交付1000斤苹果,却只交付10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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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预告解除: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预告解除为提前通知劳动者;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应当在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支付一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如没有提前告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您好,解除劳动合同分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预告解除: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预告解除为提前通知劳动者;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应当在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支付一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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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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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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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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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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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否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律师回复] 如果员工是外地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是可以申请注销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全部提取出来的。如果非外地员工是不满足提取条件的,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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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书提前几天
开庭通知书提前三天。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是提前三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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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提取自己的档案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档案局、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或者专人转送到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者人才中心,禁止本人自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附件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提取自己的档案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档案局、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或者专人转送到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者人才中心,禁止本人自带。《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附件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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