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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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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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什么

一、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什么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别,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也会较大。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劳动合同没有写工资合法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没有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应该写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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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r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r
(三)劳动生产率;r
(四)就业状况;r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r关于第
(一)项中最低生活费用的确认,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9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r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r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r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rr之后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新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r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r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r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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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参考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r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r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r
(三)劳动生产率;r
(四)就业状况;r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r关于第
(一)项中最低生活费用的确认,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9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r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r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r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rr之后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新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r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r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r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确定企业筹资时机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筹资数额。筹资数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多少,它与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成正比。企业必须根据资金需求量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过多,会增加筹资费用;筹资过少,又会影响资金供求。所以必须合理确定企业的筹资数额,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供给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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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资风险。不同的筹资方式其风险是不相同的。严格把负债融资的比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谨慎的财务决策。按资产运营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使用相应期限的债务资金。企业筹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资金市场上存在的固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产品需求、价格变动、经营杠杆等引起的,财务风险是由负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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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参考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r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r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r (三)劳动生产率;r (四)就业状况;r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r关于第 (一)项中"最低生活费用"的确认,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2条的规定,《劳动法》第49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r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r活费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r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rr之后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新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r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r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r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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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一并考虑,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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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一并考虑,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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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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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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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土地确权纠纷诉讼范本供参考!
我们公司最近想要辞退一些员工,想要写合同,问一问谁有劳动赔偿确认书的范文参考一下啊。
[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提供的劳动赔偿确认书的范文,希望你参考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至XX年X月X日终止。
2、甲方同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税前¥____元。
20XX年X月X日后您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为___年___个月,按X.X年计(截止至XX年X月X日)。
3、甲方将支付乙方工资至XX年X月X日;总计人民币___元,其中工资___元,补助___元;
4、甲方将按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XX年X月X日止;
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将于XX年X月X日前按甲方的规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归还属于甲方的一切资料、物品、证件和借款等,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移交后,甲方同意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乙方的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甲方将补偿金和离职结算工资在下一个薪资发放日一并付到乙方的工资账户中;
7、乙方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尤其是不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并且承诺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理解并明白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资料、经营业绩、价格体系、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工资水平、管理诀窍等等;
8、乙方保证在离职后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不散发对公司不利的消息,损害公司的声誉;
9、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并且以后发生的与乙方相关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10、本协议所涉及的发放项目及金额,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1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
2、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放弃其他权益。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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