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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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班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必须具有“职业性”——除了发生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外,还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工作时的气温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也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上班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以及所患职业病。”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另外,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将“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因此,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必须具有“职业性”——除了发生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外,还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工作时的气温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也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二、职业性中暑后,如何认定工伤

一般来说,认定工伤要把握“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几个要素。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中暑后,病情必须被职业病鉴定机构认定为职业性中暑,并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者持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分别为:用人单位申请的,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申请的,应当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现实中,中暑工伤的认定及保障救济效果并不理想。首先,不同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很多劳动者并不知晓职业性中暑也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因此在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多数人并不会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另外,国内目前资质健全的职业病鉴定诊断机构较少,且劳动者一旦选择申请职业性中暑诊断,就需要给机构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证明职业史、高温接触史、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工作场所温度状况等情况的材料,由医院出具的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等,这让不少证据收集留存能力有限的劳动者望而却步。而且,即便材料充足,诊断程序也会花费较长的时间,所以很多劳动者往往并不会选择去认定职业性中暑。其次,一般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如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外卖配送人员等,由于岗位或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或工作地点不固定,且常存在“打零工”现象,劳动雇佣关系不明晰,也会加大工伤认定的举证难度。

三、不认定为工伤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若是法院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应该审慎取证、审查,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如果人社局违反规定依然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大多数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即其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班高温中暑算不算工伤?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能认定高温下工作并因此中暑具有“职业性”的话,那么是有很大概率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当然,最终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不仅仅是看是否满足该条件。若不符合其他条件,则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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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国家安监总局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35℃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新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据此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中暑认定为职业病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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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有哪些措施,高温作业降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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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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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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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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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近天气很热,公司还要求我们加班,有同事说,一般国家规定说高温不能加班的,想问下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发布了“江苏高温权益保障紧急通知”,要求企业高温期间严格控制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严禁出现连续加班加点的现象,确实需要加班的,要做好调剂工作,不能让同一位职工连续在高温期间加班,此外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7月28日《现代快报》)
  江苏省人社厅的紧急通知是及时的。最近这几天,江苏和全国许多城市一样,都进入了烧烤模式,有人幽默而又无奈地说“我们都是奔走的肉串,就差点孜然粉了”。幽默无奈的话语其实是对烧烤模式最好的诠释。在这样的环境下,“禁止高温连续加班”的紧急通知,让我们看到的是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
  江苏省为“禁止高温连续加班”的企业划定了一个范围,具体来说就是针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他们规定这些企业必须做到合理安排工作,不能出现同一职工连续在高温环境中加班加点的情况。
  为了确保不出现“高温连续加班”的现象,江苏人社厅还特别强调:如发现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将对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理。他们同时鼓励企业在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而且不能降低员工的工资。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是对职工深深地关爱。但是,如何让“禁止连续加班”成为“高温下的清凉”?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紧急通知所能做到的事情了。
  这个规定虽然是温暖和关爱,可是何为“连续加班”?无疑概念也是模糊的。因为,紧急通知里并没有给“连续加班”制定具体的标准。是多天加班加点属于“连续加班”?还是同一天加班超过多少小时属于“连续加班”?由于概念不是十分明确,就给企业留下了可以钻的空子。不仅如此,由于企业面广量大,如何监督确保企业遵守“禁止连续加班”的规定?他们是不是“连续加班”了,监管部门如何知道?这就需要明确“连续加班”的标准,这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如果没有明确的“连续加班”概念,就不好鉴定谁“连续加班”了。如果没有一个畅通的监管渠道,则会让“禁止连续加班”的紧急通知成为摆设。有人说,可以把监管责任压到企业工会的头上。我想,这终究不是个办法,企业工会依附于企业,吃着企业的,拿着企业的,很难做到“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而且一些职工也会因为获得了加班的报酬而替企业隐瞒“连续加班”的事实。
  总之,让“禁止连续加班”落地生根,还需要想出更多办法。一旦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就只能沦为制度上的清凉,纸面上的清凉了。“禁止高温连续加班”必须走出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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