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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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若是依旧不知道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动机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有什么区别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有什么区别

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1)从顺序上看,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

(2)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则可以各种各样;

(3)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动机的相关介绍。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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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区别,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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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区分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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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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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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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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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挪用多少算犯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是属于犯法,但构成犯罪的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挪用工程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工程款挪用的不属于诈骗罪,而是属于挪用资金罪或者援用公款罪,挪用工程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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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挪用多少算犯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不合法,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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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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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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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对象不同,两个罪名的刑事处罚也不同等。从犯罪对象来说,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另一个罪名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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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从犯的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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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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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是一个存有认识分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适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换而言之,该《解释》系对特定主体,使用人特定条件的限制,没有排他的含义。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使用的款项性质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公款,但未参与共谋、指使和策划;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公款,使用开始时或使用过程中才发现是公款;四是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只有第四种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其他三种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可见,该《解释》第八条是对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如果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挪用公款的,并且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毫无疑问以挪用公款共犯定罪;但如果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也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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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定义不同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2、犯罪主体不同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公款私存是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扩展资料: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1、单位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2、个人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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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挤占与挪用的定义:
1.挤占可以首先理解为“借用”,即各专项资金账面反映存在,而货币资金实际余额小于账面专项资金余额,一般情况下对挤占的认定相对难度较大,除正常非专项资金调剂使用外,还存在弥补其他专项资金缺口的情况,可认定为挤占。
2.挪用即未经批准“挪作他用”,专项资金账务已作处理,资金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但使用渠道完全违背了该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定项目或用途,即“钱”去“账”销。
(二)、挤占与挪用的区别: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
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
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简单地说:有账无钱为挤占,无账无钱算挪用。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
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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