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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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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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

一、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

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园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

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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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配套居住设施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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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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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
小区配套设施是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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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配套:设施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一般为小区业主共有,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此种情况复杂,就以一个案例为例:案情:1月,公司开发建设了园大街一号地块,将此项目命名为“山庄”公开销售,底至下半年交付使用,其中包括作为配套设施的社区服务中心会所一幢,会所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健身房、超市、餐饮休闲中心、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公司持相关材料对山庄01幢(即会所所在地址)申请产权登记,南京市房产局在当年10月12日向该公司颁发了产权证。  
【三方意见】 
原告山庄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社区服务中心是小区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且成本已经摊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所有权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徐群告诉记者,房产局向公司颁发了会所所有权证后,公司就将中心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又将中心的三楼作为办公用房租出。据他们了解,该服务中心建设成本均已计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在他们看来,房产局将服务中心所有权证颁给华美公司是错误的,其行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请求撤销房产局颁发的所有权证。  
市房产局认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并未分摊入公共建筑面积,购房合同中购房者支付的价款由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分摊面积组成,开发商申领产权证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问题,因为购买地下车库的业主并未会同开发商到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在登记程序上不受保护,所以不能据此认为其发证行为违法。  
作为该行政诉讼中与不是被告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开发商华美公司认为,社区服务中心这样的建筑物,属于未被分摊的面积,开发商有权保留权属,在其他城市相应出台的政策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类似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筑物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房产局依据第三人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对社区服务中心产权证书的行为进行了形式审查,其间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该幢房屋的权属问题,因此,在房屋无争议,第三人符合申请产权权属登记的必备条件的情况下,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并无不妥。原告认为山庄01幢产权应归全体业主的意见,因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社区服务中心的产权已属于全体业主,其诉请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三方争议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面积有无纳入分摊面积,建设成本有无计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范畴,故三方意见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关于山庄01幢的重新确权问题,原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案件判决如下:驳回山庄业主委员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表示,他们已经准备好上诉。  
【法律思考】  
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附属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例如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就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判决虽然已经作出,但人们关心的社区服务中心到底该属谁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在审理中触及。  
律师认为,每一栋建筑物,都会因业主分别购买、使用,而使业主享有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另外,经修订在12月正式实行的《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这一条款无疑说明,不管小区的配套附属设施面积有没有进入公共面积分摊,也不管它们的造价是否分摊进房价,只要是小区规划要求配建的,都必须作为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而归全体业主所有。  
虽然新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如此明文规定,但目前物管法规在适用方面仍存在欠缺。律师建议,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争执,业主们最好在购买房产时问清楚,“分摊面积”是否包括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配电间、健身房、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否则,配套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无疑属于业主,但是业主却要为此负担上额外的使用费。如业主能将自己对配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确定下来,则可以无偿使用这些配套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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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除了关注房子本身的信息外,房屋的配套设施也是相当重要的。我国法律也对房屋配套设施做出了规定,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设施根据与房产财产权关系可分为区内私有配套和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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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与设计变更了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配套设施与设计变更了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吸引买房者前来购房,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了很好小区配套措施,但是在买下房子后,交房时却发现当初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修改了,那么开发商此举合法吗?
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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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与设计变更了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吸引买房者前来购房,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了很好小区配套措施,但是在买下房子后,交房时却发现当初小区规划的配套设施已经被开发商擅自修改了,那么开发商此举合法吗?
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导致交付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买受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如坚持诉请继续履行,客观上又无实现的可能,或继续履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则诉请肯定会被驳回。
交房标准,如果约定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安装,而损失鉴定又无法得出结论,在出卖方以确定违约的情况下,能否依当事人提出的确定损失标准酌情判决经济赔偿,可能会作出否定回答,以无证据证明损失为由,直接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故预防此风险,可在合同中时限约定违约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租房之前的配套设施太多,合同签订后租客与房东商量搬走一些,房东不愿意,请问我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合同违约有些没有在签订合同是约定的,不知道如何计算,是实际损失计算还是按照合同总金额比列计算都有争议,那我们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金额,看一下相关解释。
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金额
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金额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按法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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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套设施具体有哪些?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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