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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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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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包含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包含哪些

一、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包含哪些

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解除合同。怀孕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女职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哪些赔偿呢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二倍的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有: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孕妇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包含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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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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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有哪些特征
1、仲裁本质上的民间性。这是最基本、最核心、最主要的特征,其他特征都由此派生而来。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仲裁第二届会议上,对仲裁的民间性有一个精辟论述,他说:就像《物权法》立法争论中的一个核心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对不同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让步那样,《仲裁法》修改中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民间性这一基本原则不能让步。
2、机构设置上的性。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制度设计上的简易性。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制度相对比较简单。
4、仲裁服务上的有偿性。“有偿性”是仲裁的一个明显特征,也就是接受仲裁服务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仲裁费用。
5、裁判方式上的灵活性。与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相比,仲裁的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6、裁判程序上的便捷性。与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的程序具有既方便又快捷的特性。
7、裁判依据上的兼容性。仲裁中并非所有案件和每一事项都有法可依,因此在裁判依据适用上就具有兼容性,也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受惯例和传统影响,还要考虑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和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民间习惯法)。
8、当事人意愿上的自主性。当事人关于仲裁的自主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
9、纠纷解决途径上的低成本性。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对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追求愿望,这也是仲裁的一大特征。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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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辞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孕妇辞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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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孕妇病假条可以开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孕妇也可以辞退孕妇只是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雇,不是完全不能解雇《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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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行动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国家各项生活提供了前提和司能。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定的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也无权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通过原则性规定和4个禁止性条款,加强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为了体现妇女人身权利的完整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1款增加了对妇女荣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尤其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领域对隐私权保护的空白。同时,考虑到大众传媒在现今信息时代的重要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化了大众传媒保护妇女人格权的责任,并增加了限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妇女肖像的媒体,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拐卖、绑架、性骚扰、卖淫嫖娼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为遏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禁止拐卖、绑架。针对拐卖妇女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增加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规定,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在承担被拐卖、绑架妇女解救和善后工作中的重要责任。
禁止性骚扰。性骚扰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的、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近年来,性骚扰逐渐成为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问题之
一,并且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根据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关于“缔约国运用法律等一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的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原则,并规定了受害妇女的投诉途径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禁止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令禁止,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第4条第1款、第2款予以明确规定。同时,针对近年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各种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第3款增加了禁止淫秽表演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加以遏制。
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行动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国家各项生活提供了前提和司能。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定的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也无权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通过原则性规定和4个禁止性条款,加强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为了体现妇女人身权利的完整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第1款增加了对妇女荣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尤其对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民法领域对隐私权保护的空白。同时,考虑到大众传媒在现今信息时代的重要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强化了大众传媒保护妇女人格权的责任,并增加了限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妇女肖像的媒体,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拐卖、绑架、性骚扰、卖淫嫖娼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为遏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禁止拐卖、绑架。针对拐卖妇女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增加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规定,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在承担被拐卖、绑架妇女解救和善后工作中的重要责任。
禁止性骚扰。性骚扰是一种基于性别歧视的、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乃至性权利的侵权行为。近年来,性骚扰逐渐成为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问题之
一,并且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根据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关于“缔约国运用法律等一切措施消除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的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原则,并规定了受害妇女的投诉途径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禁止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予以明令禁止,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在第4条第1款、第2款予以明确规定。同时,针对近年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各种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第3款增加了禁止淫秽表演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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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孕妇辞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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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犯罪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罪和罪、挪用公款罪、等;
2: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一定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罪和投机倒把罪等”。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指的是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与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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