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如下: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
3.单位未给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是要看情况的。
1、如果员工不存在任何过错,个人企业无故辞退员工的话,个人企业就要按照被辞退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属于劳动者主动提议并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又或者是劳动者因具有严重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而被单位单方面辞退的。此时个人企业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3、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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