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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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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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就有瑕疵的内容进行签订补充协议,若是不能达到一致的,那么也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是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在认定合同有瑕疵时一定要双方确定清楚,避免产纠纷。遇到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一、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双方就有瑕疵的内容签订补充的协议。若是不能达成合意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是仍然不能明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合同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瑕疵的情形:合同瑕疵包括主体瑕疵、意思瑕疵、内容瑕疵和形式瑕疵等。

1、主体瑕疵:合同效力一般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2、意思瑕疵:合同效力为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

3、内容瑕疵:一般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4、形式瑕疵:一般为无效。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几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内容瑕疵的补救办法是什么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只要合同的内容有瑕疵就一定要及时的补救,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处理,也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只要双方协商好,就不会因此而产生纠纷。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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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资瑕疵如何补救
一般来说,对于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可以补救的方法有:股东补足出资、瑕疵资产可以转让、验资报告复核、取得相关批文及相关证明、股东承诺以及听取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具体的方法还是要先对这个出资瑕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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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的内容是什么,瑕疵履行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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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产品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瑕疵产品责任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产品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作出下列瑕疵责任: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这些瑕疵产品是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的,即消费者支付了价款后取得的物权,由此,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
产品瑕疵责任的特点
1、产品瑕疵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当事人无权协商。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如果产品瑕疵属于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追偿。
产品瑕疵是质量出现问题,但是问题没有影响到产品的主要功能,这种瑕疵如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刚可不追究责任,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刚要根据瑕疵影响的程度来赔付相应的金额,或者以折价的方式来偿付。
产品有缺陷是根本致命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导致产品有缺陷的原因通常都是在设计产品时发生错误所致,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无法发挥其原来设计该产品时所要展示的功用,对于这样的产品买方可以退货,并根据产品因有缺陷无法按时交货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可以限定卖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其他产品或者修复缺陷产品重新交货来补偿,并赔付一定金额的损失费,或者双方协商后以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瑕疵欠条要如何补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瑕疵欠条要如何补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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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补救方式包括什么?
出资瑕疵的补救方式包括:股东补足出资;瑕疵资产转让;验资报告复核;取得批文及证明;股东承诺以及中介机构意见。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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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欠条该怎么补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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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欠条应该怎么补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瑕疵欠条如何补救
1、关于条据内容和形式短缺的弥补:
一种办法就是过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阐明》、《补正》或许《证明》等对过错、短缺或许遗漏的事项作以弥补,或许从头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本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自动弥补。假如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搜集其它依据去完善这些缺乏,比如对两边说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联系的其他依据留意搜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面还有原因的条据的弥补: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许两边洽谈一致同意的状况下所为,过后出具人以为对已方不公,或许状况有变,或许自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弥补比较困难,首要是由于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范,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实在的现实一定会有较多的依据能够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实在的现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搜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依据证明实在的状况,实在的现实,实在的法令联系,找出虚假现实的缝隙和缝隙,找出对方实在依据与虚假待证现实之间的逻辑裂缝,中止证明链,坚决奋斗究竟,这样一来,山穷水尽的成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法出具的条据的弥补:
对这种条据的弥补除了依托第2项傍边的方式办法外,还能够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子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子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关于这类案子究竟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掌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便同是一个当地的司法机关,乃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首要是本源于法令或许司法解释的规则很含糊,可操作性差,并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则: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伪造依据骗得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涉经济纠纷案子处理的告诉》、《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子的若干规则(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缩不前,忧虑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势需要从立法本源上下手。
股权出资瑕疵的认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离婚协议的瑕疵解救办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协议离婚的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探视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协商离婚不成离婚的,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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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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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什么?
出资瑕疵责任补救的方式包括:股东补足出资或者是瑕疵资产转让。在出资中,公司的债权人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当公司资产不能足额偿还公司对外债务的时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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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合同内容瑕疵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进行民法典合同编补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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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内容有哪些?
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内容有:补足出资的责任;承担因违约出资带来的违约责任;补充清偿的责任;可能会被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股东权利可能会被限制;股东可能会被除名;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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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瑕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签订了一份融资合同,但是发现标的五有瑕疵,这个要问下,这个融资合同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适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该条明确了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仅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承担责任。但对于如何判断“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并未作出规定,实务中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并未明确。

二、融资租赁出租让你瑕疵担保免责规则
在买卖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中法律关系中,标的物存在瑕疵时,通常情况下,出卖人或出租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意愿购买租赁物,并指示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与一般租赁中的出租人相比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没有真正的需求,购买租赁物的目的主要是满足承租人的需要,出租人与租赁物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占有和控制关系。与承租人和出卖人相比较,出租人对租赁物状况并不了解,也不具备判别租赁物瑕疵的能力。与此相反,承租人自己选择了租赁物,对租赁物瑕疵更能够直接发现和处理,相对于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在租赁物占有和使用方面的利益远远大于出租人。
因此,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来看,出租人应当主要提供融资,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合理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免责是合理的。作为对价,出租人应当将其根据买卖合同享有的租赁物瑕疵索赔等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能够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瑕疵索赔请求权的义务。
加之,出卖人承担自己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本就符合合同法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只不过在容姿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担保此项义务,而是依约定向租赁物的占有者、使用者集承租人承担。基于这些原因,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当然,瑕疵担保免责并非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援引该规则而不受限制,各国法律在规定该规则的同时通常都对此作出来限制性规定。

三、出租人对租赁的瑕疵担保免责的例外
出租人对租赁的瑕疵担保免责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也有例外,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及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如何判断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应当对《合同法》第244条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可知,出卖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特征,即使出租人有建议,承租人也仍然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此种规定属于理论假象,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但融资租赁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承租人依赖出租人选择出卖人或租赁物以及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的情形,尤其是在一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国内承租人对于国际市场并不了解,通常需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等选择确定租赁物。
因此,进一步明确法定情形的标准,提高可操作性,仍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对以往规定中合理的部分予以吸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确立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其第19条规定:“租赁物不合格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对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事实,多为承租人在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提出。司法实践中对该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由出租人对不存在依赖和干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出租人主张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应当由承租人举证证明存在该项事实。我们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是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例外。
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免责;只有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则出租人应当证明自身未干预承租人选择或承租人未依赖出租人选择,此二项事实均为消极事实,出租人无法证明,因此此项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明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这样规定也更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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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产品交易的时候,会发现有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所以想请问一下,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广泛使用的术语,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使用得比较混乱,而且在我国有关的立法条文中也存在着理解不准确或表述不当的缺憾。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语,“属于措辞欠当,不符合立法本意。在解释上应按产品责任法通用的‘缺陷’概念进行解释,即解释为具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危险性、不符合消费者在合理使用期间有权期待的安全标准”。《产品质量法》第26条在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时,同时规定产品应不存在缺陷和瑕疵。这里,把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承担的不存在瑕疵的质量义务放在“生产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条款中规定,显然也不够妥当。因为即使是在销售者为生产者本人的情况下,但在其向买受者销售产品时,其法律地位也应为“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所以,对生产者与销售者有关产品瑕疵的规范应放在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中。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又有行政管理规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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