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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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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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什么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什么来承担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是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定的,谁违约谁承担责任。

承包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按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和规定偿还逾期违约金。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

2、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和规定给付逾期违约金。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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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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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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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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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公司和别人在谈一个项目,已经签了合同,说是对方违约,问问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是啥,合同中违约金补偿性质是啥,规定的违约金具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应该怎么确定性质
[律师回复]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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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罚金性质能税前扣除吗?
违约罚金性质能税前扣除,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当中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律规范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款或者是税收滞纳金的话,是不能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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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应该如何确定性质
[律师回复]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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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具有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金具有哪些性质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我国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由对这两种性质看法的差异,产生了几个观点流派: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取消惩罚性违约金,使违约金仅保留补偿性质,即仅保留补偿性违约金;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在规定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即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有的认为,应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主,以补偿性违约金为辅;多数学者认为:应同时承认违约金的两种性质,且应以赔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在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同时强调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并直接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违约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强调法定违约金,通篇没有直接规定法定违约金。据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惩罚性;市场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补偿性,限制惩罚性。
由于理论界对违约金补偿性、惩罚性两种性质的不同看法,导致了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的标准不统一。如认为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该违约金就仅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时,便体现出惩罚性(此即违约金兼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功能)。此观念长期主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几乎成为审判实践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与违约造成损失的关系去分析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或惩罚性的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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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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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是开公司的,他和另一家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没想到对方违约,要解除合同,请问合同协商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啊,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金,就法学方法论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当事人已经达成合同解除协议,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双方之前达成,此时已经终止履行了的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不能根据已经终止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没有关于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视为守约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权利,对当事人自行放弃民事权利,法律没有干预的正当理由。
若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相关合同解除协议,但协议没有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相应约定的,当事人在解除协议后另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不可以的。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是需要分情况来看待的,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及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协商内容来解决当合同解除并不存在过错方时,责当事双方均没有承担违约金的必要当存在过错一方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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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如下几个特征: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约定的数额,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是“根据违约情况”约定,而违约情况只能是在违约后才能知道,违约金确在违约前约定,因此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比照实际损失)的情况。
在实践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14条
第二款作了补充性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所以违约金责任应当优先于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按照《合同法》114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了违约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就应该支付约定的数额。也就是说不管损失大小(请求方并不对损失情况进行举证),只要有违约情况就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该规定的“违约金”似有惩罚性。因此在有的《合同法》论著中在谈到“违约金”的性质时称: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谓公平原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应当认为《合同法》114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额外地获得利益,那么,从法理上来讲,本人认为:违约金应具有补偿的性质,没有惩罚性。
违约金具包含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金具有哪些性质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我国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为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并由对这两种性质看法的差异,产生了几个观点流派: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取消惩罚性违约金,使违约金仅保留补偿性质,即仅保留补偿性违约金;有的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应在规定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即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有的认为,应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主,以补偿性违约金为辅;多数学者认为:应同时承认违约金的两种性质,且应以赔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在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同时强调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并直接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违约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强调法定违约金,通篇没有直接规定法定违约金。据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惩罚性;市场经济体制下违约金强调补偿性,限制惩罚性。
由于理论界对违约金补偿性、惩罚性两种性质的不同看法,导致了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还是惩罚性的标准不统一。如认为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该违约金就仅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时,便体现出惩罚性(此即违约金兼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功能)。此观念长期主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几乎成为审判实践的处理原则。本文认为,依据约定的违约金与违约造成损失的关系去分析判断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或惩罚性的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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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什么是违约金的性质 参考如下。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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