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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至于具体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要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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