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出资期限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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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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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约定出资期限要注意什么?1、期限约定要明确。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3、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4、出资期限的强制执行。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
约定出资期限要注意什么

一、约定出资期限要注意什么

1、期限约定要明确。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在投资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项目方出资,将会导致项目方的损失。此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合同中约定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出资期限的强制执行。在投资合同中,出资期限的约定应该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但是如果出现一方违反约定不按时支付出资的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强制执行。此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股东出资不足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时,应当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该如何选择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在各种出资方式中,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其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之间最少发生争议,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将货币交付于公司,或以“投资款”等名义汇入公司的账户,即为履行出资义务。

(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1、实物出资。实物主要是指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成品或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使用价值,其次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允许股东使用实物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财产价值。

2、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享有排他独占权的无形资产。

3、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

4、股权出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这种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的转让。

5、债权出资。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取代股东作为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或称债权转让,是将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股东转让给公司。

6、非专利技术出资。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7、禁止出资的范围。法律法规还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如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

约定出资期限要注意什么?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对此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出资作为股东的义务之一,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到期足额进行出资认缴。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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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约定时要注意哪些
出资期限约定时要注意哪些?1、期限约定要明确。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3、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4、出资期限的强制执行。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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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把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那么具体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从理论上来讲,服务期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限制,为保证服务期条款执行,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只能给予支付违约金制裁,而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条款通常必然有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其履行。有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违约金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就业自由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讲,通过服务期条款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可以留住人才,尤其是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努力,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一旦被竞争对手挖走,就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限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限条款施加这样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对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一种补偿方式。劳动者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
二、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什么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要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一方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在实践中,我也见到过确实是有用人单位给予服务期限的特别津贴。如,上海闸北区一家中学就规定,招聘来的教师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提前跳槽,每提前一年赔偿3000元;同时也规定,如果每做满一年,学校给予3000元的特别津贴。这种完全对等的做法比较少见,应当说合情合理,能征服人心。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的成本。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上面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般会用第二种。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要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这个单位有一个45岁的职工,总共用了单位2000元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用,结果却要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这不是成了卖身契了吗他以这个规定“显失公允”为由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个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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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把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那么具体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从理论上来讲,服务期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限制,为保证服务期条款执行,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只能给予支付违约金制裁,而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条款通常必然有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其履行。有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违约金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就业自由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讲,通过服务期条款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可以留住人才,尤其是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努力,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一旦被竞争对手挖走,就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限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限条款施加这样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对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一种补偿方式。劳动者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
二、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什么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要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一方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在实践中,我也见到过确实是有用人单位给予服务期限的特别津贴。如,上海闸北区一家中学就规定,招聘来的教师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提前跳槽,每提前一年赔偿3000元;同时也规定,如果每做满一年,学校给予3000元的特别津贴。这种完全对等的做法比较少见,应当说合情合理,能征服人心。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的成本。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上面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般会用第二种。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要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这个单位有一个45岁的职工,总共用了单位2000元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用,结果却要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这不是成了卖身契了吗他以这个规定“显失公允”为由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个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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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期限约定的注意事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关于出资期限约定的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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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怎么约定的,有没有什么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把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那么具体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从理论上来讲,服务期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限制,为保证服务期条款执行,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只能给予支付违约金制裁,而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条款通常必然有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其履行。有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违约金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就业自由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讲,通过服务期条款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可以留住人才,尤其是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努力,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一旦被竞争对手挖走,就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限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限条款施加这样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对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一种补偿方式。劳动者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
二、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什么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要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一方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在实践中,我也见到过确实是有用人单位给予服务期限的特别津贴。如,上海闸北区一家中学就规定,招聘来的教师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提前跳槽,每提前一年赔偿3000元;同时也规定,如果每做满一年,学校给予3000元的特别津贴。这种完全对等的做法比较少见,应当说合情合理,能征服人心。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的成本。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上面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般会用第二种。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要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这个单位有一个45岁的职工,总共用了单位2000元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用,结果却要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这不是成了卖身契了吗他以这个规定“显失公允”为由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个规定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作出约定,并按约定内处理夫妻财产的制度。夫妻一旦约定财产制后就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满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
1、约定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须有其它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双方无争议。
2、约定内容:双方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方式、原则等。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3、效力:婚前财产要求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即要求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能自愿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财产约定只要不规避法律(如以婚前财产约定为形式,以恶意逃债实质),约定一经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约双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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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一方能主张违约金吗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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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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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定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是否有限制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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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股东出资期限有哪些需要注意
约定股东出资期限有哪些需要注意?1、期限约定要明确。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3、出资期限的责任分配。4、出资期限的强制执行。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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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服务期限的约定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把劳动合同期限等同于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求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那么具体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介绍。
一、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从理论上来讲,服务期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限制,为保证服务期条款执行,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只能给予支付违约金制裁,而不能强制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服务期条款通常必然有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其履行。有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面临着违约金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就业自由权就受到了限制,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随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角度讲,通过服务期条款限制本单位人才流动可以留住人才,尤其是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努力,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一旦被竞争对手挖走,就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服务期限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对用人单位要求订立服务期限条款施加这样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投入;另一方面也是对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一种补偿方式。劳动者获得了专业技能培训,个人人力资本得到提升,从培训中获得了个人利益。
二、约定服务期限应注意什么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要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一方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在实践中,我也见到过确实是有用人单位给予服务期限的特别津贴。如,上海闸北区一家中学就规定,招聘来的教师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提前跳槽,每提前一年赔偿3000元;同时也规定,如果每做满一年,学校给予3000元的特别津贴。这种完全对等的做法比较少见,应当说合情合理,能征服人心。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可能要增加不少的成本。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上面两种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一般会用第二种。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但是有两点也要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这个单位有一个45岁的职工,总共用了单位2000元的培训费和考试费用,结果却要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这不是成了卖身契了吗他以这个规定“显失公允”为由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定这个规定无效。
我在学习法律,书中有一词叫违约金限额,请问什么事违约金限额,能举一些违约金限额案例吗?
[律师回复] 俗话说得好:“人生四大喜事: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赵家鸣的偶像学长刘珉原本满心期待地想要和女朋友小梅结婚,没想到经过那一场“礼金”风波之后,两人黯然分手,甚至对簿公堂。更没想到的是,刘珉好不容易收拾好了心情,又一场官司找上了门。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这就要从半个月前说起了。
  刘和小梅的结婚计划,因为小梅那始终不肯告知原因的早与别人登记成婚的事实,而不得不取消了。之后因为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刘终于讨回了自己给的礼金,却完全忘记了二人商讨结婚时,在小梅家人的催促下,曾经在当地酒店预订了婚宴。原本是想借着婚宴,热闹一番,也能让刘家人更快接受小梅,却没想到最终闹出了这么一场风波。对于刘来说,几个月的期待莫名其妙地落了空,感情就这么破裂了,连挽留都不再奢想。但感情归感情,当他终于想起了婚宴这一茬,赶到订婚宴的酒店去交涉,希望把订下的婚宴全部取消。原本以为只要稍微花点钱弥补一下酒店的损失就足够,毕竟还没到原本预定的婚宴时间。却不想酒店方面竟然要求他们交整套婚宴的一半资金作为补偿!
  这一半资金有多少呢?我们现在来看一组数字。刘订下的婚宴场所是许家当时执意选中的一家五星级酒店,他们第一次订下价格是在1月份,全部婚宴价格差不多是四万元,当时刘珉直接交了5000元的保证金,后来在酒店的催促下又交齐了全部的资金----虽然之前的彩礼钱还向赵借了一部分,但刘的妈妈终是不忍看孩子为了结婚四处借钱,原本强硬的态度终于软化,帮刘垫付了这么一笔婚宴钱,却没想到这个婚到底是没有结成。于是当彩礼的官司结束后,刘来到酒店希望酒店方面退还全部资金,当然,如果酒店为此有什么损失的话他们也愿意赔偿一些。但令人气愤的是,酒店方面要求他们支付全部金额的一半作为赔偿金,而且拿着当初签下的婚宴协议书,指出协议书中早就写明:“假如婚宴无法举行,新人方面应支付全部金额的一半作为赔偿。”
  这下可把刘气坏了:我们一毛钱没用到,而且预订的婚宴日期也没到,凭什么要赔偿那么多?
  解决争端的最好武器是什么?一般来说是相互调和,其次就是对薄公堂。对于这件事来说,调和是没有用的,刘自己也是学法律的,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更是理所当然。只不过他毕竟还只是一个研二的学生,理论知识虽然丰富,但实际操作等业务经验难免不够。于是赵自告奋勇地带了刘来找姑丈张。
  赵和刘为什么要来找张?说实话他们心里不是特别有谱,因为双方确实在早期的时候就已经签下了合约,里面很明确地说:“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乙方(刘)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甲方(酒店方)将收取50%的违约金”。
  在大部分人的印象里,这种书面协议是十分具有法律效益的,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驳倒酒店方面,必须得咨询身为律师的张朝军。
  张听完刘珉详细的介绍,以及赵时不时地补充说明,便笑着安慰他们说:“这事不用紧张,你们之间尽管有书面协议,但你胜诉的概率更大一些。”
  听到这里,赵的眼睛先亮了:“为什么?”
  张朝军解释道:“《合同法》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不仅如此,除非酒店方面能够十分明确地说明自己的损失在哪,损失了多少,才能十分有力地驳倒你。所以不用担心,在法院直接把事情真相陈述完就行。”张说完,又拍了拍赵的肩膀,半是嗔怪半是指导地说道:“对了,回去记得把《合同法》再好好研究一遍!你们这些法律生啊,说是高学历高知识,可一到实际应用,就弱了吧?”
  赵家鸣拉着刘珉点头哈腰,连声说着“是是是……”,姑丈什么都好,就是这爱说教的毛病总改不了啊,哪回看到他都要这么老生常谈一回。问题既然解决了,还是赶紧溜之大吉吧!
  ……
  判决的结果果然和张预料的不差,法院认为酒店方面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所以判决酒店退还刘多收取的违约金。酒店方面不服,再次提出了上诉,但是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为什么刘能够胜诉呢?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刘珉的事情而言,酒店方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刘珉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以及刘取消婚宴确实给酒店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刘确实需要交纳违约金。但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需予以调整。刘珉自愿承担婚宴价格的13%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予以采纳。
  ====慧问提示====
  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和法院打交道,但每个人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不管是工作或是酒店预约,我们总有很多的协议书要签。当签约双方产生矛盾的时候一定要用科学的理性的方式去解决。书面协议并不完全代表着法律,它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如果对单方不公平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也不能奏效。
  法律词条: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我是学生,但是发现用工合同上写的是三年,我做不了那么长时间,所以想知道用工合同注意事项中有没有这一条?
[律师回复] 用工合同注意事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会与你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相互的约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委托人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获得了按照合同所写明的权力并且也承诺了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合同期则是这种承诺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在这一期限中,双方彼此会建立信任和了解以致可能续展至下一个更长的期限,并扩展双方更多的权力和义务。
  ★ 培训协议:
  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更多地培养那些有成绩、有贡献的工作伙伴,麦当劳会安排一些海外的训练机会或国内其他省市一个月以上的培训,一旦这种机会提供给你,将按照公平的原则与你签订关于你自愿接受培训的协议(协议书的内容另定)。如果协议签订,你应遵循协议的有关内容,在培训回来后以自己的行动争取更佳的表现,以证明培训之有效以及你主管对你期望和培养之正确。如果培训合同期未满,你不能制造任何理由或借口达到离职的目的,如果你提出辞职或被解聘,将按照培训合同向你追讨培训费。培训协议与聘用合同同样有效,当合同期规定的期限与培训协议签订的期限有差异时,以培训协议为准。
  ★ 试用期,转正,试用期延长:
  ? 你的头六个月的工作为试用期,这个时期是你与公司互相了解的机会。试用期即享受正式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内的任何时候,你认为对你不合适,你可以完全自由地提出辞职。同样如果想终止与你的合约,也可以用任何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试用期内通知期为一天)。这期间你将会受到公司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时,你的主管和部门经理会与你讨论你的工作表现。所以麦当劳用工合同只是起参考作用,可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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