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房离婚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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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租公房离婚后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承租公房离婚后怎么处理

一、承租公房离婚后怎么处理

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使用权,不得处理所有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二、房屋出租拆迁怎么处理

当租赁的房屋遭遇拆迁,租客可以选择以下做法:

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遇到拆迁,承租人可以与房主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之后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出租遇拆迁怎么处理

当租赁的房屋遭遇拆迁,租客可以选择以下做法:

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遇到拆迁,承租人可以与房主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之后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承租公房离婚后怎么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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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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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二、公租房的性质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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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出租方不退还租房时承租方定金承租方怎麽办
[律师回复]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不用事先说明,只要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则丧失定金。根据定金的分类可以分为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是以这种目的订立交付定金的,因承租人最后没由签订租房合同而丧失定金。
二、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行动建议: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定金的目的进行字面上的认定,由于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并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建议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相互协商,也许可以取回部分的定金。
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该承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盛某、尹某和邹某合伙成立了莲花某选矿厂,盛某为该厂负责人。2006年8月,邹某退伙。2007年1月,盛某与洪某订立了《租赁合作协议》,由洪某租赁选矿厂,租赁期2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2万元。2007年8月,盛某为便利洪某生产经营,写了一份《委任书》,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2007年9月,盛某与洪某订立变更由洪某为选矿厂一般纳税法人代表的协议,同日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和金税卡交给洪某,由洪某负担并交纳选矿厂的税款。2007年11月,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裴某签订了《铁精粉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期间,选矿厂生产的铁精粉全部卖给裴某,价格随行就市。然后,裴某按合同约定向洪某交付了启动资金和货款共计115万元,而选矿厂只供给价值53万元的铁精粉,并违约停止向裴某供货,将铁精粉卖给他人。2008年1月6日,裴某与洪某达成了终止合同和选矿厂所欠裴某6
1.3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此后,洪某只给裴某价值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余款一直拖延不还。于是,裴某要求选矿厂归还货款,盛某和尹某以选矿厂只是出租厂房、机器和设备给洪某,洪某与裴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与选矿厂无关为由拒还该货款。为此,裴某向,要求选矿厂、盛某、尹某、邹某和洪某归还其5
4.3万元货款。
律师回答:
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经营权租赁不同。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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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离婚后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租公房离婚后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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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应该承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盛某、尹某和邹某合伙成立了莲花某选矿厂,盛某为该厂负责人。2006年8月,邹某退伙。2007年1月,盛某与洪某订立了《租赁合作协议》,由洪某租赁选矿厂,租赁期2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2万元。2007年8月,盛某为便利洪某生产经营,写了一份《委任书》,委任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2007年9月,盛某与洪某订立变更由洪某为选矿厂一般纳税法人代表的协议,同日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和金税卡交给洪某,由洪某负担并交纳选矿厂的税款。2007年11月,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裴某签订了《铁精粉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期间,选矿厂生产的铁精粉全部卖给裴某,价格随行就市。然后,裴某按合同约定向洪某交付了启动资金和货款共计115万元,而选矿厂只供给价值53万元的铁精粉,并违约停止向裴某供货,将铁精粉卖给他人。2008年1月6日,裴某与洪某达成了终止合同和选矿厂所欠裴某6
1.3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并加盖了选矿厂公章。此后,洪某只给裴某价值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余款一直拖延不还。于是,裴某要求选矿厂归还货款,盛某和尹某以选矿厂只是出租厂房、机器和设备给洪某,洪某与裴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与选矿厂无关为由拒还该货款。为此,裴某向,要求选矿厂、盛某、尹某、邹某和洪某归还其5
4.3万元货款。
律师回答:
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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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经营权租赁不同。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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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债务,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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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租赁选矿厂财产后,该厂负责人盛某以该厂及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委任了洪某为选矿厂厂长,准许洪某以选矿厂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将选矿厂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交给了洪某,其租赁的性质是企业经营权租赁,而不是企业财产租赁,故洪某租赁期间所欠裴某的债务应当先以选矿厂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盛某和尹某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邹某已经退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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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经营权租赁不同。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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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承租公房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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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承租合同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次承租人可以对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是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只能对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次承租人不是出租人的相对方,只是承租人的相对方,所以不能对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双方义务:
出租人:交付义务、保证租赁适租义务、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正当使用义务、妥善保管义务、添附禁止义务、禁止转租义务、支付租金义务、返还租赁物义务。
承租人权利:正常损耗免责权、占有、使用、收益权、买卖不破租赁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法律关系:
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租金差价。
⑵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害,承租人为次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出租人中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对租赁物的侵权,则出租人可以作为物权人向次承租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和物上请求权。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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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者?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继承者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究竟谁应该认定为新的承租人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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