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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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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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充协议的效力不一定及于整个合同,具体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再者签署的补充协议可能会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协议无效可能会引发纠纷。
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

一、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

1、补充协议的效力不一定及于整个合同

补充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及于整个合同的,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是,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逾期违约金还需要支付吗?

合同无效逾期违约金就不需要支付了,合同确认无效以后,只能按照无效的规则来处理,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不能再追究逾期违约金责任。理由如下:

1、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不同

(1)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2)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的救济效果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补救方式,而合同无效主要是一种抗辩的理由。在通常情况下,只有违约责任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全面地救济,合同无效不可能对受害人提供各种有效的救济。在违约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等责任,受害人可以在这些补救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对它进行保护的一种责任方式。但如果是一个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就非常简单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条规定,就是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所涉及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不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或者原则是通过由违约方承担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来使受害人达到合同好像已经得到严格全面履行的状态,要使受害人达到好像这个合同没有被违反的状态。所以,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的标准,是受害人在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全面履行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在合同应该依约履行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与他现有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但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标准,是要通过赔偿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恢复原状,因为宣告合同无效了,就是消灭了这个交易,好像这个合同没有存在,这样当事人要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此这个赔偿的标准就是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和它现在的状态之间的差距,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也就不存在合同预期利益的问题。

2、逾期违约金的本质属性是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

三、明确表示合同无效算违约吗?

1、明确表示合同无效可能算违约、也可能不算。

具体来说,如果是双方已经签署的合同,没有其他外在因素,一方表示合同无效的话,算违约。违约责任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存在无效事由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撤销合同

2、各类合同无效后需要承担的责任

(1)保证合同无效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方若是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当然是可以签署补充协议的,至于该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可以确定。对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整个合同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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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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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合同要到建设部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虽然建设部的规定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要求,但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好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也进行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1、因补充协议签订在后,且对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开发公司虽称补充协议系迫于政府部门、施工进度、工期、返迁等各种压力签订,但并未否认此协议真实性,亦未主张撤销,故补充协议对其仍有拘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情形,而补充协议是在双方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为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只是变更了结算方式,施工合同其他工程质量、工期、项目性质等内容并未涉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依然以施工合同为主要合同依据继续履行,故从性质上判断,补充协议关于结算方式变更,实质系对停工损失赔偿约定,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不属前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黑白合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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