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损失措施等。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①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②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如下: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②《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②)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③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3、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①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②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③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④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②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A、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B、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C、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③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4、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①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B、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C、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违约金确定后可以适当调整,但是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①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②经当事人请求;
③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④“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可以继续履行吗?
1、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不一定可以继续履行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继续生效,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合同,例如租赁合同等。
2、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
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
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来决定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不可抗力发生之后,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通知另一方,并且需要提交确实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证据。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处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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