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是否必须要签书面合同
质押是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保证其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居住权合同;
4、地役权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6、借款合同;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技术开发合同;
14、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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