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家属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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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病人犯罪家属有责任吗?视具体情况而定。家属一般是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其家属不负责任,但是应当负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属有责任吗

一、精神病人犯罪家属有责任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家属一般是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其家属不负责任,但是应当负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责任;

其次,如果家属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至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那么是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罚

1、应根据有无行为能力确定刑事责任,进行精神病鉴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精神病人犯罪的一刀切予以不处罚,而是通过司法鉴定在具体刑事案件中严格界定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在病得不深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上,发病期也往往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只要此时其对行为和事态的辨识能力没有完全丧失,便是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精神病人犯罪实施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是被强制医疗的对象。这针对的是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且这类人必须还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就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其次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实行。程序启动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但无论是否开庭,人民法院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委托权也是强制保障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比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主要顺序是:检察员宣读申请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在整个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可以选择是否出庭的,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然后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

第一类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二类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第三类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其中第三类的程序转换是相互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精神病人犯罪家属有责任吗?不一定,如果家属并非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那么其不用履行监护责任。即使精神病人犯罪涉及到一些民事方面的赔偿,此时也不需要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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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既是权利的平等,也同时是义务和责任的平等。法律保护人的生命权,任何人杀害他人都犯法,都是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不是精神病人。所以精神病人肯定是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上构成犯罪,不代表必然结果上就会受罚,这涉及到我们以前介绍过的另一个知识: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之后承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们要结合以前我们介绍到的方式来审查,如果案件中的人员属于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力人,他还是要承担相应程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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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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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如何鉴定精神病人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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