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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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关于遇到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多少年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多少年

一、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多少年

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合同签订年限超过20年的部分属于无效合同,依旧会按照20年行使合同权利。首先要看流转的土地类型,是耕地、草地还是林地,其次要看承包人(即出让人)的承包期间。土地流转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承包人剩余的承包期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非法占用土地怎么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的国家和集体利益特别受损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情形有哪些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以上主要是对于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多少年做出了相关介绍。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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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土地流转合同包含的范围比租赁合同广泛;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性质上基本一致。
四、两种合同大体有如下区别:土地流转合同的合同对象特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针对的对象更广泛,一切可以租赁使用的合法物品都可以作为租赁的对象;合同的主体也不一样,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为租赁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合同的期限也不一样,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无效;而土地流转合同则不一定,而受到《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限制。
五、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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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不是流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⑴转包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⑵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⑶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权利义务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前原土地承包人应负担的义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⑷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⑸抵押 ⑹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指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入股流转方式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各自将承包经营权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 第二种是入股流转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将其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公司。 ⑺继承 因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二是指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即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该法未作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吗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且还规定,除转让土地承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方式土地承包流转只须报发包方备案即可,不需经发包方同意。 流转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吗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可见,在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否需要经发包方同意问题上,我国的政策和法律是有变化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认识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过,现在广大农民朋友可以放心了,只要不转让土地承包权,就可以不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土地承包流转。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方式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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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让还是流转?
流转是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的总称,转让合同是指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合同,转包合同是转使用权不转经营权,转包期满后土地经营权还是转包方的,不是受让方的。所以签流转合同必须明确是转让还是转包等,合同标题明确是转让、转包或出租等,不能写成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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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平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能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等价有偿的,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原则。流转方原承包的土地是有期限的,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这是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如果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 经营权的流转。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十多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个别情况,但是现在,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甚至举家迁入城市,于是,将承包的土地转手给他人的情况也逐渐增多。然而由于合同意识不强,加之缺乏必要的指导,不仅流转方式五花八门,所签订的合同也极不规范,为此极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不同于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普通债权合同关系,物权的流转,在程序和形式要件等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为使所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并尽可能避免纠纷,归纳一下,在签订合同时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四个问题: ⑴注意选择适当的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选择流转方式时应当慎重,如果承包方尚无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则不宜采用“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因为此种流转方式将会使承包方永久性地丧失承包经营权,使承包方失去未来生活的保障。即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大部分都已进城务工,一时无力耕种、经营承包地,但在没有在城市购置房产、享受城市社保之前也不应轻率选择“转让”方式。稳妥的办法是选择转包、出租等保留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并掌握好转包和出租期限。一旦在城市生活难以为继时,还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作为维持生存发展的基础。对于临时性的外出打工,短期“代耕”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种方式并不涉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只是一种简单的劳务用工关系,便于操作。 ⑵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关键条款要约定严密。承包经营权流转系不动产物权流转,而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应当以不特定第三人可知悉的方式加以公示。而书面合同就是公示的基础,没有书面合同也就没有公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㈡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㈢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㈣流转土地的用途;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㈥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㈦违约责任。”农业部2020年公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47号令)第21条也规定:“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一些关键条款尤其要约定严密。主要有, ①流转期限,除了不能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外,流转截止时间应当尽可能选择收获、采摘农作物之后。 ②土地用途应当尽可能细化。 ③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必须明确。 ④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移交和处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以上几个方面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约定明确,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区分责任,解决争议。 ⑶依法办理流转合同的登记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不动产物权的流转,而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新的受让人取得的仍然是物权,而新的受让人要想使自己通过流转获得的权利发生物权效力就必须将流转行为加以公示─登记。否则,流转合同虽然在流转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却不具有对世性─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换句话说,未经依法登记,受让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债权而非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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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有效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转包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十年。 二、相关知识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到期后,土地应交回发包方处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请续期,发包方如果同意,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另外,村委会若不同意续期,把土地公开发包,那么在同样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使用。到期后肯定不能再建管理用房。地上附着物应归原承包人,由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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