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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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

一、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

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因为这属于子女的财产,父母是无权进行处分的。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包括孩子的财产都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怎样分割

1、结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买房产,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贷款或全款购买,将视为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仍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要分为两部分:个人还贷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怎样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离婚后房子按揭未完成怎样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怎样分割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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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我朋友结婚的时候没有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现在正在闹离婚,想要问一下离婚时能分割未加名的房产吗?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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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母名下的房产,可以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A(男)与刘某(女)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购得一商品房。2008年5月1日,刘某诞下婚生儿子李小某,于是,为了表示父母对子女的爱,A与刘某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转到李小某名下。2012年3月,刘某要求与A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不可以分割,因为该房屋系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物,且已经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不动产转让系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虽房屋登记于李小某名下,但是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接受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小某作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是其父母单方赠与,再代理接受,如此造成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赠与行为一般规范的是交易行为,此处属家庭行为。
最后,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为规避执行等,将房屋转于子女名下,把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成为父母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可否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A(男)与刘某(女)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购得一商品房。2008年5月1日,刘某诞下婚生儿子李小某,于是,为了表示父母对子女的爱,A与刘某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转到李小某名下。2012年3月,刘某要求与A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不可以分割,因为该房屋系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物,且已经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不动产转让系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虽房屋登记于李小某名下,但是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接受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小某作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是其父母单方赠与,再代理接受,如此造成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赠与行为一般规范的是交易行为,此处属家庭行为。
最后,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为规避执行等,将房屋转于子女名下,把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成为父母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未成年人父母名下的房子,父母能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A(男)与刘某(女)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购得一商品房。2008年5月1日,刘某诞下婚生儿子李小某,于是,为了表示父母对子女的爱,A与刘某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转到李小某名下。2012年3月,刘某要求与A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不可以分割,因为该房屋系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物,且已经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不动产转让系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虽房屋登记于李小某名下,但是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接受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小某作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是其父母单方赠与,再代理接受,如此造成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赠与行为一般规范的是交易行为,此处属家庭行为。
最后,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为规避执行等,将房屋转于子女名下,把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成为父母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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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接受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小某作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是其父母单方赠与,再代理接受,如此造成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赠与行为一般规范的是交易行为,此处属家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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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们想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我们讲吧在这留给孩子情况有关离婚分割财产到未成年孩子名下可以吗?
[律师回复] (1)这房子归孩子所有,离婚时夫妻不能要求分割这房子了:即使房子是父母出钱购买的,也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赠与房产已经登记到孩子名下的,就不再是夫妻的财产、而是孩子的财产了。
(2)夫妻离婚,能分割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他人财产:即使孩子未成年,这房子也是孩子的、不再是夫妻的财产。
2、“如果我父母离婚那我名下的房子要分么?”:不能分、你不让分、你有权制止任何人来分你的房子。
3、“离婚财产公证需要调查我名下的财产么?”:
(1)离婚时只是财产分割,不再需要财产公证的:你父母协商分割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分割。
(2)即使是法院调查他们的夫妻财产,你也不用担心:房产证已经写了你名字,再怎么调查也不是他们的财产,即使这房子是父母的钱买的,登记到你名下,就视为父母赠与你了,赠与过户后就是你的财产了,与他们无关。
4、“孩子名下的财产也要拿出来分么?”:不分,归孩子所有,不管孩子是否已经成年都归孩子所有,只是如果孩子未成年,应由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监管。你已成年,不会涉及到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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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不可以分割,因为该房屋系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物,且已经登记在李小某名下,不动产转让系登记生效主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李小某名下的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虽房屋登记于李小某名下,但是李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乎无接受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外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小某作为受赠人未表示接受,是其父母单方赠与,再代理接受,如此造成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赠与行为一般规范的是交易行为,此处属家庭行为。
最后,实务中经常有夫妻为规避执行等,将房屋转于子女名下,把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可能成为父母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未办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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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能分割吗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效力,对内房产归属问题,还是要看当时买房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的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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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方名下房屋分割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与妻子离婚手续正在办理还有房产分割的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女方未出资房产加名离婚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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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否买卖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可交易,源于两类原因:一是孩子独立购买,父母无权决定出售;二是父母代购赠予,实际转移所有权。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只有在保护子女权益、尊重其意愿时,才能处理其房产。否则,即使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处置也需谨慎,不得擅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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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应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假离婚后,财产还未分割,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假离婚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怎么办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实际上,假离婚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假离婚本身有具有欺诈性,故而不受法律保护,但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便具备法定效力。假离婚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常常会弄巧成拙、弄假成真,纠纷不断。 二、假离婚能否按揭买房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房屋分割未达成协议怎么处理离婚时房子分割未达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对房屋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怎么办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0)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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