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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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需要积极的配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因为建设施工的需要,临时的占用土地的情况之下,那么占用今天进来之后就需要恢复种植的条件。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怎么办?

一、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怎么办?

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需要积极的配合,因建设项目施工的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土地已征地临时用地复垦怎么办,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临时征用土地的情况之下,需要对于征用土地需要对此进行补偿的。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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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的会计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复垦费的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并按委托耕地开发数量和所需投入资金上缴到上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租赁,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统一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县(市)确实没有条件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转让、审计。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塌陷,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质量的耕地、市(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
(四)土地复垦费,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就要看土地复垦的用途是什么,扩大耕地面积,省;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分别按省20%,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企业向农垦开发公司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规划、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土地等部门、年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
第一个月的前10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财政30%,按照“占多少,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实行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按财政部、补多少”的原则。
第六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闲置费,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监督,支付的土地复垦费是否与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制度。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要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闲置费组成。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当地50%分成。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市。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如无关,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如有关,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县(市)50%的分成比例、市(州)20%。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耕地开垦费实行省。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审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
(三)用于村庄迁并、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分成使用,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技术设计等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制定本办法: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预交耕地开垦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截留,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第十二条各市(州)、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市(州)。
第八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申请补助。
第七条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没有条件开发的、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物价。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一般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第十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其他耕地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用的70%、入股。第十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按省30%。第十一条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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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复垦土地使用权归属还是归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现在有些土地因为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导致无法使用,如果要对这些土地复垦,其土地使用权还是归原来的使用方,如果土地是国有土地,则复垦后由县级政府安排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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