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费多少一亩地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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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费多少一亩地

一、土地复垦费多少一亩地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按照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土地复垦费应由谁出

对于由于生产建设活动而遭到损毁的土地,我们严格遵循“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指定由生产建设者或其代表负责人进行后续的复垦工作。

若其并未具备承担此项责任的能力,无法完成复垦或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土地复垦责任人有责任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用于土地的恢复工程。

换句话说,土地复垦实际上就是对因为生产建设活动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损毁现象,采用适当且科学的整治方式,使其重新达到可以被开采利用的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因素导致土地破坏的情形下,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负责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如果他们缺乏足够的条件来实施有效复垦,又或者复垦未能满足规定的标准,都应该及时地支付土地复垦费给政府监管机构,以保证这笔资金能够专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中。

经过复垦后的土地资源,应该首先被用于农业方面的发展,并且优先考虑这些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珍惜、合理使用土地以及确实保障耕地的基本国策,我们有必要将土地复垦活动规范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因此,在2011年3月5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会议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新的《土地复垦条例》。

新的《土地复垦条例》已经取代了原有的于1988年11月8日生效的《土地复垦规定》。

此外,生产建设活动产生损毁的土地,都需要依据“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体(也称为土地复垦责任人)负起复垦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定引发土地复垦责任的生产建设活动,那么这类土地的复垦工作就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统一组织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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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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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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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塌陷,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质量的耕地、市(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
(四)土地复垦费,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就要看土地复垦的用途是什么,扩大耕地面积,省;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分别按省20%,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企业向农垦开发公司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规划、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土地等部门、年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
第一个月的前10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财政30%,按照“占多少,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实行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按财政部、补多少”的原则。
第六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闲置费,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监督,支付的土地复垦费是否与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制度。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要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闲置费组成。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当地50%分成。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市。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如无关,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如有关,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县(市)50%的分成比例、市(州)20%。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耕地开垦费实行省。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审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
(三)用于村庄迁并、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分成使用,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技术设计等必要开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制定本办法: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预交耕地开垦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截留,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土地闲置费。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第十二条各市(州)、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市(州)。
第八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申请补助。
第七条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没有条件开发的、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物价。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一般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第十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其他耕地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用的70%、入股。第十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按省30%。第十一条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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