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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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以下是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申请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常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申请

一、通常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申请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的整理的关于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申请的相关内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村委会同意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的,应符合当地土地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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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通常所说的宅基地买卖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其特点包括:
1、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城市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无偿且无期限的;
5、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消灭必须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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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有哪些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虽字数不多,但它包含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涉及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就涵盖了如下规定:
一、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使农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要尽量减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既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就要十分珍惜和保护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得转让、出租、出卖。否则,再申请宅基地时,政府不予批准,最终导致自己失去栖身之处。
二、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国土资源部也连续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居民应该懂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是不能买的,否则,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农村住房不能抵押贷款。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仅不能出让、转让、出卖给城市居民,而且农村村民本身还不能用作抵押贷款。《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再则,前面提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就不难看出,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么农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样不能用作抵押,这是因为农村住宅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失去了住宅,也就等于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许农村住房可以设定抵押贷款,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用作抵押的农村住宅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负债的农村村民就将失去住宅而无栖身之处。
《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不仅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告诉人们,农村宅基地同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要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再次明确了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的住宅。
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法律常识有哪些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虽字数不多,但它包含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涉及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就涵盖了如下规定:
一、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使农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要尽量减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既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就要十分珍惜和保护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得转让、出租、出卖。否则,再申请宅基地时,政府不予批准,最终导致自己失去栖身之处。
二、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国土资源部也连续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居民应该懂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是不能买的,否则,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农村住房不能抵押贷款。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仅不能出让、转让、出卖给城市居民,而且农村村民本身还不能用作抵押贷款。《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再则,前面提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就不难看出,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么农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样不能用作抵押,这是因为农村住宅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失去了住宅,也就等于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许农村住房可以设定抵押贷款,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用作抵押的农村住宅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负债的农村村民就将失去住宅而无栖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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