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终止之后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合同终止之后没有法律效益。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合同撤销之后合同是否就无效了
合同撤销之后合同就无效了。
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权人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人胜诉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时,产生形成力,合同溯及到成立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认权后才能够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在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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