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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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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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

一、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

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是具有效力的。但如果一方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这个缺少签字的合同并不成立,合同也就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丢失了如何办

双方合同有一方丢失了可以协商重新补签一个。亦可以通过媒体、报纸,进行公告,宣布该合同作废,与相对人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双方均承认合同存在,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丢失,并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需要寻找其他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如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签合同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签合同一方签字另一方不签字,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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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
在一个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合同关系中的已经签字的一方,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而且没有对这个合同签字另外一方也表示自愿接受,或者没有签字一方也自觉履行了这个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那么这个缺少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也是成立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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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缺少一方签字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电子合同缺少一方签字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原则上无效
赠与,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只有一方有赠与意愿的,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当赠与合同只有赠与方签字的,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合同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无法从书面合同上判断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不能对受赠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认定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毕竟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当然了,如果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补充签字,由此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达成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
如果双方已实际履行赠与合同的,合同有效
尽管赠与合同上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没有受赠人签章确认,但双方已经履行合同,赠与人已实际将赠与财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即说明受赠人已用自己实际行动表明接受了赠与合同,也就是说,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有效。如父母买房送给儿子,在赠与合同上只有父母方的签名,没有儿子的签字确认,但房屋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或儿子已经实际在使用的,应当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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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没签字结案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没签字结案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需要双方都确定,有一方确定签字,认定书就生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身伤害的赔偿,有很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很容易计算的啊。误工期乘以工资就可以了啊。误工期的话,有医生的病假单,有异议的话,去作三期鉴定,由法医来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长短。工资的话,个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等等都可以的。对方如果不赔偿损失可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让对方强制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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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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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缺席判决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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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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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最近签了一份合同,但是别人告诉他,只签字没有盖章效力是比较低的,他就觉得只要签字就可以了,所以他就想问一下,签字盖章合同效力是比只签字的合同效力要高吗?
[律师回复] 只签字没有盖章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所以一定程度上来说,签字盖章合同效力要更为保险一些。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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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七)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与福利,那么必须双方协商工作岗位变更的内容。与此类似、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正、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缺少工资待遇条款的,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来补正呢。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法定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律师认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那么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按照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确定、培训律师认为、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内容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公司没有相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约定条款包括;
(八)劳动保护、保密,只要签订双方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要求、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由双方来协商;
(九)法律、保守秘密,协商不成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来支付;
(六)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姓名,那么该合同签订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故意不约定工资报酬;缺少工作岗位条款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培训,参照该区域内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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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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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缺乏权利能力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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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合同不是本人签,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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