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后对于有限产权房屋是要如何处理的
1、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应遵循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利于生产生活等一般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享有使用、承租权作了具体规定,并同时规定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可参照使用权、承租权的规定。
首先应确定该有限产权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原则上只有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应该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双方共同投资取得产权的,当“部分产权”分给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后,应按所得房屋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判令“部分产权”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另一方依法予以经济补偿:
(1)婚前由一方取得产权房屋,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取得本单位部分产权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取得部分产权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单位同意变更房屋产权共有关系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三、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房产要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方式主要如下:
1、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父母出资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房屋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对应房屋增值的一半。
3、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贷款购房,婚后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对方名字属于赠与对方一半,房子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会考虑出资情况,从公平角度判决购房一方多分一些财产。
4、双方婚前出资购房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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