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可以拒绝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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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正常情况下征地拆迁决定不可以拒绝,因为政府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都是强制性的,可是农村房屋拆迁必须先支付补偿金或者妥善对村民进行安置,对于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村民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下文将详细介绍农村拆迁可以拒绝吗这个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可以拒绝吗

一、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可以拒绝吗?

不可以,征地拆迁决定是强制性的,但是村民对拆迁补偿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听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可以拒绝吗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在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拒不配合。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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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能拒绝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可以拒绝吗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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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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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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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身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如果是合法征收的,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自家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身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如果是合法征收的,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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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村集体提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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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拒绝拆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身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如果是合法征收的,是不能拒绝拆迁的,双方可以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强制拆迁的房子申请补偿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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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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