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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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赔偿标准要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才能准确计算,比如工伤造成员工残疾,伤残等级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依据也不一样,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一、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4、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6、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存在哪些情形不能要求工伤赔偿?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的这个问题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工伤赔偿跟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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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 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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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夫妻关系忠实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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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打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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