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能够转包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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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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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够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造工程能够转包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造工程能够转包吗

一、建造工程能够转包吗

建设工程不能够转包,这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工程基础能够分包吗

不能够分包。基础工程是主体工程,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

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设单位能够分包工程吗

建设单位能分包工程,但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能够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时要通过招标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造工程能够转包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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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是违法行为。可以去法院起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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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包吗,转包在建设工程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包吗《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另一方面,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转包在建设工程的方式有哪些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具有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两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其本质均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实际完成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2、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让的行为;所谓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让的行为。
3、依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工程转包。工程总承包转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施工转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施工义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义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人转让全部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承包人转包全部的专业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专业工程转包;勘察转包是指勘察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勘察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设计转包是指设计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任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人可能都会接触到转包,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转包到底违法吗?是否这个问题也正好困扰着你呢?下面一起来解开这个疑问吧。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度民事责任的方式,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在诉讼中予以收缴。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人民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限制在上述范围内认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阅读完本文后,我们可以知道,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以将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他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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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合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转包合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人可能都会接触到转包,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转包到底违法吗?是否这个问题也正好困扰着你呢?下面一起来解开这个疑问吧。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度民事责任的方式,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在诉讼中予以收缴。对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外延范围。
结合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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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人民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限制在上述范围内认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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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3:1、制作书面的索赔报告以及能够反映索赔内容的书面回执。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理有据、意外事故,以EMS形式快递并留存好邮寄凭证。工程停建.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缓建后,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在索赔事项发生时。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或者缓建(比如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二导言,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上文所指工程停建,而不是不可抗力,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还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缓建造成的损失主张索赔。涉及重大索赔金额的索赔报告建议由专业律师指导起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开始时、发包人或工程师如拒收或者推搪、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后双方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五、在合同中约定。三,还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邮寄内容等手段进一步固定证据,一般是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要求乙方临时停工1个月、在一定时间内(见合同约定,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一、固定索赔证据、窝工和材料积压等费用损失向甲方发出索赔报告并经甲方签收、机械设备闲置损失。乙方基于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停工、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收集.2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执行,如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一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索赔报告的、缓建必须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要求对方签收书面回执。最后,例如窝工损失,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索赔事件的概况。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在主张索赔权利时.索赔事件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脚手架租金损失等,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工业厂房施工合同,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视为认可,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5。若所涉金额巨大.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索赔证据,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根据乙方提交的索赔证据和甲方签收记录。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36.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所做的努力。以案为例;2。四,承包人可就停建,甚至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更要做好同期记录,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并做好已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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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
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而所谓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被法律禁止;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如何区分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
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而所谓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被法律禁止;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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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可以转包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造工程可以转包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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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转包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实际施工方):
甲方承建之 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 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 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的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 %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6) 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所在地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 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 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9)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10) 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 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 ‰或 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按95%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 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 方: 乙 方(实际施工方):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施 工 责 任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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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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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实际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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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 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 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的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 %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6) 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所在地有关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 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 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9)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10) 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等级。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 期: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 ‰或 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 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按95%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支付给乙方。 2)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 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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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转包怎么样开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转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转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转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转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建筑分包(转包)工程以分包(转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转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2、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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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是否能转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是否能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是否能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造工程是否能转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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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转包要怎样开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要怎样开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转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转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转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转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建筑分包(转包)工程以分包(转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转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转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2、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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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转包所谓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不但为我国的建筑法规所禁止,而且也为我国的《合同法》所不容,主要原因在于: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通过对建筑市场的实际考察,我们发现,根据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转承包人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实践中,有些转包行为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甚至个别转包行为就是发包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掩盖其某种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施工企业是承包人,但转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工地上标注自己的单位名称,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
2、转承包人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
3、在个别情况下,转承包人既未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也未明确地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这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施工工地上只注明工程项目名称,而不注明施工单位,也不悬挂施工许可证,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又多以“某某工地”等模糊不清的身份出现。
二、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如工程质量、工期等)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无论转包经营属于上述三种型态中的哪一种,承包人与转承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少有异议。但是,当转承包人在转包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并产生外部纠纷时,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将导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法律责任的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转包所谓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不但为我国的建筑法规所禁止,而且也为我国的《合同法》所不容,主要原因在于: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通过对建筑市场的实际考察,我们发现,根据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转承包人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实践中,有些转包行为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甚至个别转包行为就是发包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掩盖其某种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施工企业是承包人,但转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工地上标注自己的单位名称,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
2、转承包人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
3、在个别情况下,转承包人既未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也未明确地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这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施工工地上只注明工程项目名称,而不注明施工单位,也不悬挂施工许可证,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又多以“某某工地”等模糊不清的身份出现。
二、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如工程质量、工期等)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无论转包经营属于上述三种型态中的哪一种,承包人与转承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少有异议。但是,当转承包人在转包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并产生外部纠纷时,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将导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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