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

一、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45****1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8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7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3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5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1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8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2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都有什么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债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做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有谁知道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协议是什么,它的一个具体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有知道告诉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如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协议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夫妻因为生意失败债务无妨偿还,他想知道夫妻债务连带责任代理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2》)第24条的适用范围。《解释2》第24条是对婚姻法第41条所作的解释,其解释的根据是婚姻法第41条。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以此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除非有共同合意,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适用《解释2》第24条前提条件是婚姻法第41条。如果脱离此条规定,《解释2》第24条不仅没有解释的根据和基础,而且直接按照《解释2》第24条推定判决,一方虚假债务、因赌博等违法债务,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审判决忽视了适用《解释2》第24条的前提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马某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中也明确承认自己存在赌博恶习,并欠他人95万元债务,这些债务很多都是非法的。另外,王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因无钱缴纳电费,被供电公司多次催要并予以停电长达近一年的时间。王某某为了给孩子缴纳学费曾经向他人借过1500元。这些充分说明马某某所借一审原告的这笔4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被其个人用来个人挥霍、非法赌博所用,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风险代理协议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委托代理协议范本(律师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______律师为甲方 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_____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______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仲裁委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哪些内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是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重庆代理合同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结算底价/盒 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甲方实行退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即日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扣除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讼。 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 方 : 乙 方 : 签 字 : 签 字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代理权有何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代理权划分规则 商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 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 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二、商品代理商 ★不一定是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三、商品代理权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四、商品代理权区别 商品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五、商品代理权层次 除设立总代外,商品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商品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商品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六、商品代理权作用 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产品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大陆法系国家,产品代理商是指一种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的代位权内容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的代位权内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我朋友因合伙做生意跟别人发生了债务纠纷,他让我帮他咨询一下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quot;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quot;,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8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保险代理人代理合同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对具体的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2017保险代理人代理合同范本如下: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             1
2、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            1
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  %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
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商品代理权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代理权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代理权划分规则
商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
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
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二、商品代理商
★不一定是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三、商品代理权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四、商品代理权区别
商品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五、商品代理权层次
除设立总代外,商品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商品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商品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六、商品代理权作用
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产品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大陆法系国家,产品代理商是指一种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都有哪些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