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土地征用怎样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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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用的赔偿标准是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若是依旧不知道开垦土地征用怎样赔偿标准的可以参考下文。
开垦土地征用怎样赔偿标准

一、开垦土地征用怎样赔偿标准

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是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农民征地补偿计算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乘以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除以耕种季数

(三)、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开垦土地征用怎样赔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被征用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赔偿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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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土地征用怎么赔偿标准
一般是会按原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补偿,在征收土地时就会涉及到一笔土地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再者就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这些补偿费会由当地的政府制定补偿方案,若是依旧不知道开垦土地征用怎么赔偿标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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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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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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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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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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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垦的土地被征怎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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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垦荒地补偿标准,征收农民的土地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开垦荒地被征收怎么补偿 对于征收农村村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我国征收补偿费的计算: 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补贴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21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21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21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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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垦土地犯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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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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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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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土地私自开垦违法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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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开垦荒地的情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开垦荒地的情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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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私自开垦土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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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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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垦土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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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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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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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开垦荒地的情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没有征地补偿吗,开垦荒地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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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水土流失和土地复垦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复垦新增土地国家如何补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2009年12月,为了贯彻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颁布《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通知出台前后,内地媒体即披露了石家庄市国土系统官员虚报土地占补指标转卖获利的窝案。“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早在1996年开始实施,并于1998年写入了《土地管理法》,其中确保18亿亩耕地是底线。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是以农村地区通过集体用地、农民宅基地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兑换城市近郊开发需用的农地,在土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满足城市不断增长的土地开发需求。然而,尽管政府对于“占补平衡”极为强调,却难以解决虚报问题。旧历年关的短短两个月间,中国政府连续出台两个关于“占补平衡”问题的通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万茂认为,这说明虚报占补平衡面积的问题在地方政府中已相当普遍和严峻。这并非仅是一般的,在土地财政驱动之下,国土资源部“几个文件”不可能解决问题。如若不改变土地财政的现状,“占补平衡”这一制度创新很可能沦为吞噬大陆耕地、威胁粮食安全的黑洞。虚报土地数据猫腻难除土地占补平衡的前提是当地城市已经用完当年建设用地指标,又确需用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占补平衡的土地规划和行政区划范围,也有一定限制。但政策口子一旦打开,由于用地需求和复垦成本的双向挤压,占补平衡的各个环节都带来了猫腻。2009年11月,石家庄国土系统数名官员相继被“”,其原因被认为是虚报耕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并以此牟利。由于该案牵涉甚广,石家庄国土系统的这一震荡至今仍未平息。据媒体报道,石家庄国土系统的案中被虚报的地块位于高邑县。高邑县西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于2006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得到和省级专项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共约3000万元。石家庄当地媒体曾称,该项目由120多名建设者经过3个月完成,拆除瓮窑300多座,拆除危房及其他建筑物4000多平方米,清运垃圾150万立方米,修筑田间道路10公里,打深水井15眼,开发整理土地面积5000多亩。在2007年该项目通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时,上报数据为“新增置换指标4860亩,已置换使用1965亩”。而实际上的复垦面积仅900亩。一些原有的耕地被虚假计入复垦面积中。在2009年夏天的专项审计中,高邑县被发现将虚增的新增置换指标卖给石家庄其他县市。这已经违背了现行占补平衡政策关于不得倒卖指标、不得超出批复范围进行指标调换的规定。嗣后,原石家庄国土局局长顾旗章和现任局长师吉奎先后被“”。尚有多名石家庄房地产商和国土局相关人员、高邑县国土系统多名人员被调查。三农问题专家、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李昌平表示,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石家庄国土系统这种虚报土地复垦和占补平衡面积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地方政府中,只是披露尚不多。王万茂表示,自2007年7月开始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过程,最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数据基数不真实,反映在动态上就出现了很多错位。国家掌握的土地数据有很大水分,不少地方政府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虚报土地数据,隐瞒真实情况,“有些地方甚至闹出了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笑话”。他认为,虚报土地数据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巨大的利益驱动外,根源还在于土地基数本身不实,难以判断地方政府虚报与否。复垦质量难以保证2010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将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七大工作重点之一。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耕地保护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要补充相应的耕地,以保证耕地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耕地占补平衡中的“占”地是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指“补”地面积与“占”地面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要求在县市,或者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实现平衡)。在国有建设用地告罄的背景下,“占补平衡”政策为地方政府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了出路。虽然,国土资源部一再强调“占补平衡”不仅要保证数量上的平衡,还要兼顾质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一般都在城郊地区,这一地区以平原为主,适宜耕作;而复垦耕地多位于不利耕种的山区,且灌溉条件不理想,耕作成本更高且产量极低。“占补平衡”往往成为了倒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数字游戏”。中国矿业大学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胡振琪认为,虽然“占补平衡”政策初衷很好,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细则,对补充耕地的监管与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他介绍,现有的复垦标准主要侧重于复垦技术方面,对于耕地生产力的要求、土壤结构等方面则欠缺标准。复垦土地本身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却处于财政困难之中,导致很多地方土壤有可能不按照农业生产的要求进行恢复,复垦后土地生产力低下。对土地复垦有资金补贴,更激发了地方政府虚报数量的冲动。石家庄窝案中实际复垦的土地,不过是推倒瓮窑后原地铺上不足10厘米厚的土,案发时并未实际种植农作物。学者披露,目前关于复垦耕地的最新标准,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当中,可能会对耕地质量的等级加以明确。土地财政是问题关键大陆每年投入上千亿元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而资金使用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监管,这使得地方政府利用虚报土地整治,以骗取国家补助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安徽阜阳出现3.6万亩耕地“被复垦”。阜阳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五一,在2008年3月召开的阜阳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区县,在当年阜阳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前,即2008年8月前,“把过去的一些打谷场,现在已经变成了耕地,抓紧时间变通成新增耕地上报”。其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数据,阜阳有626个晒谷场复垦项目通过验收,总面积达36205亩,相当于阜阳市两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事实上这约3.6万亩的耕地复垦项目并未动一锹一土,“被复垦的晒谷场”或者在数十年前就已被整理为耕地,或者在分田到户后就被划为宅基地,至今仍无整治迹象。阜阳市国土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复垦一亩谷场的经费在1000元以上。这意味着3.6万亩谷场的复垦费用超过3000万元,其中需要补贴一部分。这宗虚拟的费用,成为的源头。更大的利益则是这“复垦”的3.6万亩“耕地”所置换出来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王五一曾表示,他所理解的阜阳政府对该国土资源局的期望和要求是“多批地多挣钱”。这3.6万亩“复垦耕地”为阜阳市“多批地多挣钱”提供了十分可观的空间。变现的方式一是骗取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助费用,二是收取出让金,此外更可以倒卖指标给其他地方。地方政府对“土地占补”政策的趋之若鹜,最大的理由是城市开发用地的刚性需求。不久前北京市等城市宣称,政府调控房价的有效手段是手里掌握更多的土地。“现在普遍认为,房价高就是因为地价高,地价高是土地供应量太少。但这不符合真实情况,根据现在的统计数据来看,开发商囤积土地约有五百万亩,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两年、三年房地产开发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土地占补中出现的猫腻,仍旧是因为土地财政和的需求。王万茂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土地政策来解决,涉及更多深层的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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