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有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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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有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有哪些条件

一、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有哪些条件

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的条件:

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

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无限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合同的解除,我国不论合同种类,对解除条件是统一适用的。

首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需要有哪些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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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当事人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2)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
2、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我与他人有一些经济方面的矛盾,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对这方面不太清楚,请问不当得利40万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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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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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哪些诉讼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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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起诉人认为相关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利益,且起诉人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使个人也可以是企业;被告明确,由具体单位的名称;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起诉的请求,不能随意起诉,要有一定的事实作为起诉理由的支撑;该案件属于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并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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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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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公司诉讼解散诉讼需要到当地的法院提起吗
[律师回复] 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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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属于人民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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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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